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53號
原 告 理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惠琳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原告與
被告生聚企業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49,8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