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69號
原 告 陳立宇即石匠企業社
原告與
被告洸展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8,73
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