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9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71號 原   告 台灣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陳敦玲 訴訟代理人 陳君聖律師 被   告 周凱芬       陳乃菁       陳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 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