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81號
原 告 況志豪
兼法定代理 況國濤
人
原 告 鍾順堂
訴訟
代理人 況國濤
原告與
被告運翔企業有限公司等9 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
當事人應徵
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
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第2 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
375,2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26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
解費2,000 元,應再補繳52,262元。又原告另聲請
訴訟救助,現
由本院102 年度救字第171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
駁回確定,應
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