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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9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87號 原   告 葉南宏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原告與被告茂村機械有限公司、余茂村、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5,910,8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608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2 年度救字第168 號受理 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 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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