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87號
原 告 葉南宏
訴訟
代理人 郭季榮
律師
原告與
被告茂村機械有限公司、余茂村、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5,910,8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608元
。又原告另
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2 年度救字第168 號受理
中,如其聲請經
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 日內,如數
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