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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6號 原   告 超群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禹利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 原告與被告金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876,4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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