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蘭溪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明 原告與被告鍾金源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5,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