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22號
原 告 勤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聰乙
被 告 仲昆陶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茂男
原告與被告仲昆陶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549,812 元【即美金73,981.75 元×29.72 (
訴訟繫屬日102
年3 月5日 美金與新台幣匯率比為1 :29.72 )+新台幣
351,074 元=2,549,81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