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8號 聲 請 人 緯泰興業有限公司 LATITUDE CO.,LTD 法定代理人 陳剛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