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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5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54號 原   告 唐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子芸 原告與被告力星機電消防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 7,1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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