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54號
原 告 唐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子芸
原告與
被告力星機電消防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
7,1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