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華登卡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建忠
原告與
被告旭龍散熱器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7,77
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