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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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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7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70號 原   告 張靜文 原   告 張昕馨 原   告 張光寧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邱揚勝律師 原告與被告洪源鴻、吳振彰、映采企業有限公司、周一雄、蔡素 麗即泰承企業行、大禾點心房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 ,4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 元,應再補繳52,4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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