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82號
原 告 碕嶸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淑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李榮森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21,548,737元,應
繳第一審
裁判費201,6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1,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