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28號
原 告 黃新佳
被 告 如新國際人才仲介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張光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和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 年度上字
第209 號恢復股東身份事件101 年10月15日於民事第一法庭成立
之和解筆錄(下稱
系爭和解筆錄)係因財產權而起訴,系爭和解
筆錄第一項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000 元;第二項
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 元,故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
1,773,000 元【計算式:123,000 +1,650,000 =1,773,000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