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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9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78號 原   告 澤瑋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政達 原   告 簡秋樺 訴訟代理人 洪淑君 被   告 任家樑       任生源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路○區○○段 ○○○○○號土地,面積86.72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及其上510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路○區○ ○路○○○○○○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 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99年2 月1 日所為買賣行為及99年2 月 11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任生源塗銷系爭房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被告任家樑。又系爭土地公告現 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5,000元,系爭房屋課稅總現值 為368,400 元,是系爭房地價額為1,669,200 元【計算式: 15,000 ×86.72+368,400 =1,669,200 】,而本件原告主張之 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27 萬元,低於原告主張撤銷法律行為 標的之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7 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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