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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9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90號 原   告 建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堯 原告與被告蘇秋香即立明石材行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8,8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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