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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0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03號 原   告 茂興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津閔 訴訟代理人 謝秋蘭律師 被   告 張全豐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2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陸拾肆元 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 費用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肆拾陸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原 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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