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03號
原 告 茂興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津閔
訴訟代理人 謝秋蘭
律師
被 告 張全豐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2日所為之
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陸拾肆元
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
費用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肆拾陸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原
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