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雅逸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信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間因給付服務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93,2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4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