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雅逸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信黃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周照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
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 年1 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3 年1 月20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