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55號
原 告 鴻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秀琴
原 告 楊明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祝正華
被 告 明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金
被 告 朱信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
律師
李汶宜律師
受告知人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津派出所
法定代理人 龔偉順
訴訟代理人 楊朝陽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27日
言
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
爰裁定
再開辯論,並定於同
年9 月18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受
告知人可自行斟酌是否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