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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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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0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55號 原   告 鴻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秀琴 原   告 楊明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祝正華 被   告 明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金 被   告 朱信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       李汶宜律師 受告知人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津派出所 法定代理人 龔偉順 訴訟代理人 楊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同 年9 月18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受 告知人可自行斟酌是否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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