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85號
上訴人 即 官煥章
原 告
被
上訴人即 信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法定代理 葉博鏗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3 年1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第二審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 萬元,應繳第二審上訴
裁判
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