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12號
上 訴 人 王秀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幸雄、傑誠交通有限公司間102 年度訴字第
1112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年9 月4 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
新臺幣453,2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7,44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