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25號
上訴人即
被告 瀛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金河
送達代收人 余景登
律師
被
上訴人即原告 璟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 年度訴字第1125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1,
94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2,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