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37號
原 告 連艾寧
被 告 花鄉商旅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鍾新富
人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吳秋麗
律師
上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下
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原告請偕同證
人岑石到庭;被告鍾新富本人請偕同朱丁逢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