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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37號 原   告 連艾寧 被   告 花鄉商旅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鍾新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秋麗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下 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請偕同證 人岑石到庭;被告鍾新富本人請偕同朱丁逢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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