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97號
上 訴 人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建國
被
上 訴 人 廣鑫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2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359,821 元,應繳
裁判費為新台幣36,546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