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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3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31號 上 訴 人 即先位之訴 名泰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劉榮靈 上訴人 即備位之訴 劉榮靈 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佣金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6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3 年6 月5 日民事聲明上訴 狀所載,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預備合併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 第1 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 1,5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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