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449號
原 告 加詮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惠玲
訴訟代理人 史
乃文
律師.邱柏榕律師
被 告 孫瑋廷即樂活商行
被 告 孫淑盈即孫藝
臻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民國102年8月26日
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孫瑋廷應給付原告柒拾壹萬玖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一○
二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遲延利息。
被告孫淑盈應給付原告柒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到
期日起算至清
償日,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第二項被告孫淑盈給付義務全數履行時,第一項被告孫瑋廷於其
履行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訴訟費用柒仟捌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肆萬元為被告二人供
擔保後,得
假執
行。
事實與理由
一、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主張:被告孫瑋廷即樂活商行(下稱孫偉廷)於民國10
0 年10月3 日起陸續向原告購買牛肉、豬肉等產品,至101
年1 月17日止尚有共計新台幣(下同)719,568 元之貨款未
給付。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孫瑋廷為此給付由被告孫淑盈
所簽發之
本票共10紙(如附表所示,下稱
系爭本票)予原告
,約定當系爭本票屆期全數兌現後,上述貨款於該等票款金
額範圍內即生清償之效力,另剩餘金額19 568元則約定
嗣後
以現金清償。
詎系爭本票到期均未獲清償而上述貨款與票款
債務為
新債清償,屬不真正連帶關係,則依
民法第320 條規
定,被告孫瑋廷對原告之貨款債務並未消滅,原告自得依買
賣之
法律關係及民法第368 條、第229 條第1 項、第233 條
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孫瑋廷給付貨款71 9,568元及其遲延
利息;並依票據之
法律關係,及票據法第121 條、第28條、
第124 條規定,請求被告孫淑盈給付票款700,000 元。為此
,原告基於上情,起訴聲明:㈠被告孫瑋廷應給付原告
719,568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 %計算之遲延利息;㈡被告孫淑盈應給付原告700,000 元
,及各自如附表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按年息6 %計算之利
息;㈢第二項被告孫淑盈給付義務全數履行時,第一項被告
孫瑋廷於其履行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其提出由洪麗芳、許冬樺等人所簽名證
明有收受該貨物之估價單58份、本票十張,經本院核閱
上開
書證
所載內容,均與原告之陳述相符。被告二人均於相當時
期受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
準備書狀
爭執,經本院調查
前揭證據之結果,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且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規定視同
自認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五、被告孫瑋廷為給付貨款而交付被告孫淑盈所簽發之本票共10
紙予原告以代貨款之清償,系爭本票到期均未獲清償而上述
貨款與票款債務為新債清償,屬不真正連帶關係,則原告依
依買賣之法律關係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孫瑋廷給付
貨款719,56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請求被告孫淑盈給付票款
700, 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及在其中一人給付之範圍中他
被告同免清償之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勝訴部分,
原告請求供擔保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相符,爰酌定相當
擔
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附表:
┌──┬────┬──────┬────────┬──────┐
│編號│票據號碼│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
├──┼────┼──────┼────────┼──────┤
│1 │659476 │101年2月23日│101年3月18日 │70,000元 │
├──┼────┼──────┼────────┼──────┤
│2 │659477 │同上 │101年4月18日 │同上 │
├──┼────┼──────┼────────┼──────┤
│3 │659478 │同上 │101年5月18日 │同上 │
├──┼────┼──────┼────────┼──────┤
│4 │659479 │同上 │101年6月18日 │同上 │
├──┼────┼──────┼────────┼──────┤
│5 │659480 │同上 │101年7月18日 │同上 │
├──┼────┼──────┼────────┼──────┤
│6 │659481 │同上 │101年8月18日 │同上 │
├──┼────┼──────┼────────┼──────┤
│7 │659482 │同上 │101年9月18日 │同上 │
├──┼────┼──────┼────────┼──────┤
│8 │659483 │同上 │101年10月18日 │同上 │
├──┼────┼──────┼────────┼──────┤
│9 │659484 │同上 │101年11月18日 │同上 │
├──┼────┼──────┼────────┼──────┤
│10 │659485 │同上 │101年12月18日 │同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