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86號
上訴人 即 史明山
原 告
被
上訴人即 福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林秀鳳
被上訴人即 施正滿
被 告 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1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第二審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794,519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13,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