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86號
上訴人 即 史明山
原 告
被
上訴人即 福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林秀鳳
被上訴人即 施正滿
被 告 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 年12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3 年1 月27日送達,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稽。是上訴人之上
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