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澤瑋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政達
原 告 簡秋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淑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民國102 年度訴字第1727號塗銷
所有權移
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不服第一審
裁判之
第二審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9,2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
抗告,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