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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7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澤瑋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政達 原   告 簡秋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淑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民國102 年度訴字第1727號塗銷所有權移 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不服第一審裁判之 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9,2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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