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95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久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茂元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
反訴 被告
即 原 告 藏寶盒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雀貞
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采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