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15號
反訴原告即
被告 協聚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印皖金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反訴原告與萬宜專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35,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