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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9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 年度訴字第1944號 原   告 弘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美琴 原   告 張齡勻 上二人之共 柯尊仁律師 同訴訟代理 人 被   告 郭姿伶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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