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44號
上 訴 人 郭姿伶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齡勻間請求給
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本院102年
度訴字第19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
訴。
一、查上訴人就
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5,116,16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7,532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