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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9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44號 上 訴 人 郭姿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齡勻間請求給 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本院102年 度訴字第19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 一、查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5,116,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532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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