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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2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70號 上 訴 人 佺詳電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琨 上 訴 人 新埔民俗藝術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保志 上 訴 人 鑫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珠 被 上訴 人 發包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太平 被 上訴 人 宇元軒文創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添春 被 上訴 人 中國漢張天師府道教會 法定代理人 張意將 被 上訴 人 湖口三元宮 法定代理人 羅美搖 被 上訴 人 社團法人新竹縣道教會 法定代理人 游崑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 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佺詳電器企業有 限公司、新埔民俗藝術文創有限公司、鑫鑫工程有限公司之上訴 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3,440,000 元、865,000 元、907,820 元,應分別繳第二審裁判費52,584元、14,205元、14,86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林裕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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