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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2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77號 上 訴 人 森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馨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 年度訴字第2277號給付費用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61,75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2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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