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347號
原 告 福品金屬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李秋月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
律師
被 告 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芬蘭
訴訟代理人 楊品輝
黃建雄律師
黃進祥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按確認
法律關係之訴,
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
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
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
院52年
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
參照)。查原告主張其對訴外人
青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青沐公司)有工程款債權新臺
幣(下同)941,204 元,經原告於民國102 年8 月23日
聲請
就青沐公司對被告之債權在941,204 元之範圍內
予以假扣押
,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791 號受理,於10
2 年9 月4 日核發假
扣押命令,被告於102 年9 月11日具狀
聲明
異議,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2 年9 月20日發函命原告於
10日內起訴,原告因此提起
本件確認債權存在之訴,有
上開
假扣押命令、被告
聲明異議狀、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附卷
可
稽(見本院卷第6 至8 頁),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假扣
押卷,核閱屬實,是被告既否認青沐公司對其有工程款債權
存在,則原告得否執行青沐公司對被告之債權,即處於不安
之狀態,且此不安之狀態,得經由本件確認判決予以除去,
故原告對於青沐公司對被告是否有工程款債權存在,即有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存在,
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青沐公司
承攬被告之「成東案」外觀不銹鋼欄杆
、飾條、鋁包板工程(合約編號B028)、空中花園曬衣架工
程(合約編號B028-1)、中庭及空中花園不銹鋼工程(合約
編號B028-2)、空中花園不銹鋼門工程(合約編號D32 ),
及「裕誠案」浴室不銹鋼工程(合約編號B031)、基座及公
設不銹鋼工程(合約編號B031-1)、外觀鋁包板、欄杆、燈
箱、飾條不銹鋼工程(合約編號B031-2)、後陽台落地不銹
鋼格柵工程(合約編號B031-3)、標準層梯廳檢修門扇鐵件
工程(合約編號B031-4)、外觀字體格柵、基座柱壁燈及屋
突格柵鐵件工程(合約編號B031-5),青沐公司所承攬之上
開工程均已施工,然「成東案」尚有3,864,340 元、「裕誠
案」尚有1,698,045 元之工程款及保留款尚未領取,又因青
沐公司積欠原告941,204 元未清償,經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
請就青沐公司對被告之債權在941,204 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因被告聲明異議,
爰依
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第2 項規定,
提起本訴。
並聲明:確認青沐公司對被告有941,024 元之債
權存在。
三、被告則以:青沐公司向被告承攬「成東案」及「裕誠案」工
程後,因有不正常出工情事,經被告於102 年8 月15日寄發
存證信函終止「成東案」B028、B028-1、B028-2及「裕誠案
」B031-1、B031-2、B031-3之合約,
復於102 年8 月16日工
地協調會,雙方同意就已終止之「成東案」合約另訂新約,
並援用之前契約內容,就「成東案」全部合約約定立即進場
施作,且於102 年8 月17日之工地協調會,雙方同意就已終
止之「裕誠案」另訂新約,並援用之前契約內容,就「裕誠
案」全部合約約定立即進場施作,然因青沐公司仍未立即進
場施作,因此於102 年8 月20日工地協調會,
合意終止「成
東案」B028-1、B028-2之合約,約定B028之工程於102 年8
月20日進場施作,D32 之工程於102 年8 月31日完成進場,
另於102 年8 月20日工地協調會,
合意終止「裕誠案」B031
-1、B031-4、B031-5之合約。被告與青沐公司再於102 年8
月20日簽訂協議書(下稱
系爭協議書),就如附表1 所示之
工程(不含已終止之合約,下稱「高昌A 案」等13案)約定
青沐公司應於102 年8 月22日進場施工,青沐公司並同意如
未依約進場施工,即拋棄請領預支工程款或保留款之權利。
被告於簽訂系爭協議書當日,即交付如附表1 所示總金額共
計1,459,111 元之支票影本予青沐公司簽收,同時交付第1
票期15張支票
正本,票面金額合計229,038 元,已由青沐公
司提示兌領完畢。然青沐公司並未依約於102 年8 月22日進
場施工,依上開約定,青沐公司自不得再向被告請求任何款
項。又因青沐公司違約,被告必須將「裕誠案」之「基座及
公設不鏽鋼工程」另行發包予世燿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下稱
世燿公司)及世晶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世晶公司),致受有
損失2,033,333 元,應由青沐公司負責賠償,及因此導致工
程進度遲延,被告亦可請求青沐公司給付如附表2 所示之「
逾期
違約金」共計4,400,439 元。故被告主張以其對青沐公
司之
損害賠償、違約金之債權,與青沐公司對被告之工程款
、保留款、預支款等一切債權相互抵銷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四、
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㈡第112至114頁):
(一)青沐公司因積欠原告債務,經原告聲請本院對青沐公司為
假扣押
裁定及執行後,本院於102 年9 月4 日核發10 2年
度司執全英字第791 號扣押命令,就青沐公司對被告之債
權在941204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被告於102 年9 月11
日具狀聲明異議,原告於102 年10月2 日提起本訴。
(二)青沐公司有承攬被告下列工程:
⒈「成東案」:外觀不銹鋼欄杆、飾條、鋁包板工程(合約
B028)、空中花園曬衣架工程(合約B028-1)、中庭及空
中花園不銹鋼工程(合約B028-2)、空中花園不銹鋼門工
程(合約D32 )。
⒉「裕誠案」:浴室不銹鋼工程(合約B031)、基座及公設
不銹鋼工程(合約B031-1)、外觀鋁包板、欄杆、燈箱、
飾條不銹鋼工程(合約B031-2)、後陽台落地不銹鋼格柵
工程(合約B031-3)、標準層梯廳檢修門扇鐵件工程(合
約B031-4)、外觀字體格柵、基座柱壁燈及屋突格柵鐵件
工程(合約B031-5)。
(三)被告於102 年8 月15日寄發存證信函終止裕誠案之合約編
號B031-1、B031-2、B031-3(原證5 ),被告另於10 2年
8 月15日寄發存證信函終止成東案之合約編號B028、B028
-1、B028-2(原證6 ),青沐金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均有
收受。
(四)被告與青沐金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被證5 之102 年8 月
17日之工地協調會,雙方同意就裕誠案全部合約,不只是
已終止之合約編號B031-1、B031-2、B031-3(原證5 ),
約定立即進場施工,所以就已終止之合約雙方於102 年8
月17日又另訂新約,並援用之前契約內容。
(五)被告與青沐金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被證57之102 年8 月
16日工地協調會,雙方同意就成東案全部合約,不只是已
終止之合約編號B028、B028-1、B028-2(原證6 ),約定
立即進場施作,所以就已終止之合約雙方於102 年8 月16
日另訂新約,並援用之前契約內容,雙方又於被證10之10
2 年8 月20日工地協調會,就合約編號B028雙方同意於10
2 年8 月20日進場施作。
(六)「裕誠案」之標準層梯廳檢修門扇鐵件工程(合約B031-4
)、外觀字體格柵、基座柱壁燈及屋突格柵鐵件工程(合
約B031-5),因青沐公司未進場施作,被告與青沐公司於
102 年8 月20日合意終止契約(被證2 )。
(七)青沐公司與被告於102 年8 月20日簽立系爭協議書(被證
6 )後,被告開立數紙金額合計為1,459,111 元之支票(
被證21)備以交付青沐公司,
惟被告事後僅兌現
發票日為
102 年8 月27日、票款總計229,038 元之支票,其餘支票
15張並未交付青沐公司,金額為1,230,073 元。
(八)青沐公司
嗣後並未完成「裕誠案」及「成東案」之工程。
(九)被告於102 年9 月18日通知青沐公司終止「成東案」合約
B028、D32 工程;「裕誠案」合約B031、B031-2、B031-3
工程(被證7 ),青沐金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102 年9
月23日收受。
(十)被告於102 年10月4 日將「裕誠案」之基座及公設不銹鋼
工程轉包予世燿公司(被證39、40、55),於103 年9 月
15日將「裕誠案」之公設門把手追加工程發包予世晶公司
(被證64)。
五、本件之爭點:㈠青沐公司對被告有無債權存在?㈡被告抵銷
抗辯有無理由?㈢原告請求確認青沐公司對被告有941,204
元工程款債權,有無理由?本院分述判斷意見如下:
(一)青沐公司對被告有無債權存在?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
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
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
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
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參照)。原告主
張青沐公司對被告有941,024 元之工程款債權存在,此為
被告所否認,自應由原告就此部分債權存在負
舉證責任。
⒉
經查,青沐公司與被告於102 年8 月20日簽訂系爭協議書
,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經青沐公司負責人楊凌蒂於本院
審理時到庭證稱:確有與被告簽訂系爭協議書等語(見本
院卷㈠第141 頁),且原告於本院審理時亦
自承:系爭協
議書是被告與青沐公司之合意,所以仍有效力,系爭協議
書可
拘束被告及青沐公司,被告及青沐公司均須依系爭協
議書之內容為之等語(見本院卷㈡第43、44頁),又系爭
協議書為青沐公司與被告所為各項協議之最後一次協議,
亦有被告所提出之102 年8 月16日、同年8 月17日、同年
8 月20日之工地協調會會議
記錄等在卷
可佐(見本院卷㈠
第72、78、90、474 頁),則青沐公司與被告間有關工程
款之請領及進場施工之日期
等情,自應均以系爭協議書之
約定為據。依系爭協議書第1 條記載:被告同意讓青沐公
司先行預支「高昌A 案」等13案工程款或保留款,以支付
「博愛A 案」、「成東案」、「裕誠案」、「雙成D 案」
(下稱「裕誠案」等4 案)之材料款及工資,雙方合議「
裕誠案」等4 案工程款或保留款已請領給付完成,青沐公
司不得再向被告請領「裕誠案」等4 案工程款等語(見本
院卷㈠第79頁),足見青沐公司與被告間所有依
承攬契約
已發生之工程款或保留款債權,已協議依系爭協議書第1
條
所載被告預支之款項為準,又關於系爭協議書第1 條前
段所載被告同意讓青沐公司先行預支之工程款或保留款金
額,如被證21明細表(即附表1 )所示,共計1,459,111
元等情,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㈡第16、17頁),
而青沐公司與被告簽訂系爭協議書後,被告即簽發面額合
計1,459,111 元之支票備以交付青沐公司,然被告事後僅
兌現發票日為102 年8 月27日、票款總計229,038 元之支
票,其餘支票15張並未交付青沐公司,金額為1,230,073
元,此亦為兩造所不爭執(如兩造不爭執事項第㈦項),
故青沐公司與被告間於102 年8 月20日簽訂系爭協議書後
,雙方間僅餘1,230,073 元之工程款債權債務關係之事實
,應
堪認定。
⒊又依系爭協議書第4 條記載:青沐公司同意於102 年8 月
22日前進場施工,否則拋棄上述任何權利與工程款,由被
告另行發包等語(見本院卷㈠第79頁),原告固主張青沐
公司已於102 年8 月22日進場施工,並提出青沐公司點工
單(見本院卷㈡第25、26頁),且引用另案本院102 年度
訴字第2074號楊凌蒂於該案提出之點工單(見該卷第50、
51頁),並舉楊凌蒂之證詞為證(見本院卷㈠第140 至14
2 頁,本院卷㈡第20至24頁),然證人楊凌蒂於本院審理
時雖到庭證稱:「(問:是否有依照協議書約定在102 年
8 月22日進場施工?)持續都有一直施工」等語(見本院
卷㈡第22頁),惟觀其於另案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074號
所提出之點工單(見該卷第50、51頁)及於
本案所提出之
點工單(見本院卷㈡第25、26頁),縱然上開點工單之內
容記載為真實,青沐公司於102 年8 月20日簽訂系爭協議
書後,並無於102 年8 月22日前進場施工之記載,遲至10
2 年8 月24日始有「成東案」之點工紀錄,至於「博愛A
案」、「裕誠案」、「雙成D 案」則無任何點工紀錄,且
自102 年9 月10日後即無任何點工紀錄,則楊凌蒂所證稱
:持續都有一直施工等語,應係指於簽訂系爭協議書後仍
有進場施工,然青沐公司並未遵期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於
102 年8 月22日前進場施工,則原告所提出之上開證據,
尚無法證明青沐公司已於102 年8 月22日前進場施工,依
系爭協議書第4 條之約定,青沐公司已拋棄
所有權利,青
沐公司對被告已無任何債權存在,應
堪認定。
(二)被告
抵銷抗辯有無理由?
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
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
民法第334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務之抵銷,以雙方當事人互負
債務為必須具備之要件,若一方並未對他方負有債務,則
根本上即無抵銷之可言(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709號判例
參照)。查本件青沐公司對被告已無任何債權可資請求,
業如前述,被告對青沐公司並無負有債務,則被告主張抵
銷抗辯,即無論述必要。
(三)原告請求確認青沐公司對被告有941,204 元工程款債權,
有無理由?
查青沐公司依系爭協議書第1 條之約定,對被告尚有1,23
0,073 元之工程款債權債務,然因青沐公司未依系爭協議
書第4 條之約定,於102 年8 月22日前進場施工,青沐公
司已拋棄所有權利,青沐公司對被告已無任何債權存在,
均已如前述,從而,原告請求確認青沐公司對被告有941,
204 元之債權存在,自無理由。
六、
綜上所述,青沐公司對被告原有1,230,073 元之工程款債權
債務,然因青沐公司未於102 年8 月22日前進場施工,青沐
公司已拋棄所有權利,青沐公司對被告已無任何債權存在。
從而,原告請求確認青沐公司對被告有941,204 元之債權存
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方法,經
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
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
│附表1 :青沐公司已完工案場及發放尾款明細及金額 │
├──┬────┬─────┬──────────────┬─────┬─────┤
│編號│ 案別 │ 合約編號 │ 工 程 名 稱 │ 票 期 │ 金 額 │
│ │ │ │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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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莊案 │B33 │不鏽鋼欄杆及屋頂燈箱工程 │102/08/27 │ 10,000元 │
├──┼────┼─────┼──────────────┼─────┼─────┤
│ 2 │光華案 │B25+B25-1 │不鏽鋼工程+ 公共設施及中庭不│102/08/27 │ 50,000元 │
│ │ │ │鏽鋼工程+ 門廳主燈+ 店11旁側│ │ │
│ │ │ │門+ 消防栓送水口及自來水錶不│ │ │
│ │ │ │鏽鋼烤漆格柵+ 墊10旁不鏽鋼烤│ │ │
│ │ │ │漆門 │ │ │
├──┼────┼─────┼──────────────┼─────┼─────┤
│ 3 │農十六案│B31 │1F店鋪、辦公室、男女廁所不鏽│102/08/27 │ 16,095元 │
│ │ │ │鋼工程 ├─────┼─────┤
│ │ │ │ │102/11/27 │ 16,095元 │
│ │ ├─────┼──────────────┼─────┼─────┤
│ │ │B47 │外觀燈光金屬鐵件工程 │102/08/27 │ 10,000元 │
│ │ │ │ ├─────┼─────┤
│ │ │ │ │102/11/27 │ 10,000元 │
│ │ ├─────┼──────────────┼─────┼─────┤
│ │ │B67-1 │18、19F 辦公室不鏽鋼鐵件工程│102/08/27 │ 30,000元 │
│ │ │ │ ├─────┼─────┤
│ │ │ │ │102/11/27 │ 30,000元 │
│ │ ├─────┼──────────────┼─────┼─────┤
│ │ │D83 │18、19F 辦公室裝潢不鏽鋼鐵件│102/08/27 │ 17,700元 │
│ │ │ │工程 ├─────┼─────┤
│ │ │ │ │102/11/27 │ 17,700元 │
├──┼────┼─────┼──────────────┼─────┼─────┤
│ 4 │大順案 │B32 │浴室鏡面開窗工程 │102/08/27 │ 15,000元 │
│ │ │ │ ├─────┼─────┤
│ │ │ │ │102/11/27 │ 15,000元 │
├──┼────┼─────┼──────────────┼─────┼─────┤
│ 5 │七賢案 │D60 │A3-9F後陽台格柵 │102/08/27 │ 2,000元 │
│ │ │ │ ├─────┼─────┤
│ │ │ │ │102/11/27 │ 2,000元 │
├──┼────┼─────┼──────────────┼─────┼─────┤
│ 6 │青年案 │B31 │3F主浴不鏽鋼工程 │102/08/27 │ 11,000元 │
│ │ │ │ ├─────┼─────┤
│ │ │ │ │102/11/27 │ 11,001元 │
├──┼────┼─────┼──────────────┼─────┼─────┤
│ 7 │高昌99案│B31 │外觀不鏽鋼工程 │102/08/27 │ 17,080元 │
│ │ │ │ ├─────┼─────┤
│ │ │ │ │102/11/27 │ 17,081元 │
│ │ ├─────┼──────────────┼─────┼─────┤
│ │ │E22 │不鏽鋼水槽 │102/08/27 │ 1,400元 │
│ │ │ │ ├─────┼─────┤
│ │ │ │ │102/11/27 │ 1,400元 │
├──┼────┼─────┼──────────────┼─────┼─────┤
│ 8 │德昌案 │B39 │公設不鏽鋼工程 │102/08/27 │ 6,352元 │
│ │ │ │ ├─────┼─────┤
│ │ │ │ │102/11/27 │ 6,353元 │
│ │ ├─────┼──────────────┼─────┼─────┤
│ │ │D07 │浴室鏡面開窗工程 │102/08/27 │ 7,938元 │
│ │ │ │ ├─────┼─────┤
│ │ │ │ │102/11/27 │ 7,938元 │
│ │ ├─────┼──────────────┼─────┼─────┤
│ │ │D13 │RF不鏽鋼曬被架 │102/08/27 │ 9,473元 │
│ │ │ │ ├─────┼─────┤
│ │ │ │ │102/11/27 │ 9,474元 │
├──┼────┼─────┼──────────────┼─────┼─────┤
│ 9 │鳳西案 │B30-2 │住家1F後院格柵及雨遮工程 │102/08/27 │ 25,000元 │
│ │ │ │ ├─────┼─────┤
│ │ │ │ │102/11/27 │ 25,000元 │
├──┼────┼─────┼──────────────┼─────┼─────┤
│10 │澄清案 │B31 │浴室不鏽鋼窗工程 │103/02/27 │ 6,000元 │
│ │ ├─────┼──────────────┼─────┼─────┤
│ │ │B31-1 │外觀不鏽鋼欄杆及包板工程 │103/02/27 │167,738元 │
├──┼────┼─────┼──────────────┼─────┼─────┤
│11 │東八案 │B31 │浴室不鏽鋼窗工程 │103/07/27 │ 33,002元 │
│ │ ├─────┼──────────────┼─────┼─────┤
│ │ │B55 │R1F 造型鐵件及玻璃欄杆工程 │103/07/27 │ 84,000元 │
│ │ ├─────┼──────────────┼─────┼─────┤
│ │ │D16 │空中花園鐵件工程 │103/07/27 │ 9,072元 │
├──┼────┼─────┼──────────────┼─────┼─────┤
│12 │高昌A案 │B31 │基座及公設不鏽鋼工程 │103/11/27 │312,570元 │
│ │ ├─────┼──────────────┼─────┼─────┤
│ │ │B31-1 │不鏽鋼字體格柵工程 │103/11/27 │ 7,125元 │
│ │ ├─────┼──────────────┼─────┼─────┤
│ │ │B31-2 │陽台不鏽鋼欄杆工程 │103/11/27 │128,232元 │
│ │ ├─────┼──────────────┼─────┼─────┤
│ │ │B31-3 │中庭不鏽鋼工程 │103/11/27 │236,013元 │
│ │ ├─────┼──────────────┼─────┼─────┤
│ │ │B31-4 │不鏽鋼飾條工程 │103/11/27 │ 73,415元 │
├──┼────┼─────┼──────────────┼─────┼─────┤
│13 │南五案 │D10 │屋頂曬被架工程 │104/02/07 │ 3,8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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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1,459,11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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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被告主張抵銷之青沐公司逾期進場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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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合約 │ 案場 │ 工程名稱 │ 總工程款 │ 應進場 │ 合約終 │逾期│ 處罰依據 │ 逾期違約金 │
│號│ 編號 │ 名稱 │ │ (新臺幣) │ 日 期 │ 止日期 │天數│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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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28 │成東案│外觀不鏽鋼欄杆│22,800,000元│102.8.20│102.9.23│ 34 │工地協調會│ 2,325,600元│
│ │ │ │、飾條、燈箱及│ │ │ │ │紀錄 │ │
│ │ │ │鋁包皮工程 │ │ │ │ │(被證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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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B28-1 │成東案│空中花園曬衣架│ 380,000元│102.8.16│102.8.20│ 4 │工地協調會│ 4,560元│
│ │ │ │工程 │ │ │ │ │紀錄 │ │
│ │ │ │ │ │ │ │ │(被證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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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B28-2 │成東案│中庭及空中花園│ 2,950,000元│102.8.16│102.8.20│ 4 │工地協調會│ 35,400元│
│ │ │ │不鏽鋼工程 │ │ │ │ │紀錄 │ │
│ │ │ │ │ │ │ │ │(被證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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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32 │成東案│空中花園不鏽鋼│ 284,999元│102.8.31│102.9.23│ 24 │工地協調會│ 20,519元│
│ │ │ │門工程 │ │ │ │ │紀錄 │ │
│ │ │ │ │ │ │ │ │(被證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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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B31 │裕誠案│浴室不鏽鋼窗工│ 897,158元│102.8.17│102.9.23│ 37 │工地協調會│ 99,584元│
│ │ │ │程 │ │ │ │ │紀錄 │ │
│ │ │ │ │ │ │ │ │(被證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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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B31-1 │裕誠案│基座及公設不鏽│ 3,700,000元│102.8.17│102.8.20│ 3 │工地協調會│ 33,300元│
│ │ │ │鋼工程 │ │ │ │ │紀錄 │ │
│ │ │ │ │ │ │ │ │(被證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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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B31-2 │裕誠案│外觀鋁包板、欄│15,000,000元│102.8.17│102.9.23│37 │工地協調會│ 1,665,000元│
│ │ │ │杆、燈箱、飾條│ │ │ │ │紀錄 │ │
│ │ │ │不鏽鋼工程 │ │ │ │ │(被證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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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B31-3 │裕誠案│後陽台落地不鏽│ 1,479,983元│102.8.17│102.9.23│37 │工地協調會│ 164,278元│
│ │ │ │鋼格柵工程 │ │ │ │ │紀錄 │ │
│ │ │ │ │ │ │ │ │(被證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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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B31-4 │裕誠案│標準層梯廳檢修│ 2,199,968元│102.8.17│102.8.20│ 3 │工地協調會│ 19,799元│
│ │ │ │門框、扇一鐵件│ │ │ │ │紀錄 │ │
│ │ │ │工程 │ │ │ │ │(被證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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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B31-5 │裕誠案│外觀字體柵、基│ 3,599,999元│102.8.17│102.8.20│ 3 │工地協調會│ 32,399元│
│ │ │ │座柱壁燈、屋突│ │ │ │ │紀錄 │ │
│ │ │ │、格柵鐵件工程│ │ │ │ │(被證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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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4,400,43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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