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48號
上 訴 人 瑋洲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徐瑋仁
上 訴 人 徐志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VAK FISHERIES LLC 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1,809 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得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就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