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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3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48號 上 訴 人  瑋洲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瑋仁 上 訴 人  徐志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VAK FISHERIES LLC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1,809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就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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