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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34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349號 原   告 東昇彎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 被   告 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芬蘭 被   告 晟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宗 被   告 北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芬蘭 共   同 黃建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品輝 受告知人  青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凌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青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晟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有新臺 幣叁拾陸萬玖仟捌佰貳拾柒元之債權存在。 確認青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北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有新臺 幣貳拾肆萬肆仟叁佰玖拾壹元之債權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晟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三十五、北京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二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 參加於訴訟,準用第63條之規定」、「訴訟之結果,於第三 人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 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 人。前項受通知人得於通知送達後五日內,為第242 條第1 項之請求。第1 項受通知人得依第58條規定參加訴訟者,準 用前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67條、第67條之1 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訴外人青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青沐公司)對被告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城揚建 設)、晟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晟揚建設)、北京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京建設)有新臺幣(下同)1,036,03 0 元之債權存在,此為被告所否認,故青沐公司與本訴有法 律上之利害關係。本院業依原告聲請,於民國103 年3 月24 日對青沐公司送達書狀為訴訟告知(本院卷一第234 、23 5 頁),青沐公司並未提出書狀參加訴訟,依前開規定,視 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青沐公司因積欠原告債務1,036,030 元,原告 聲請就青沐公司對被告城揚建設、晟揚建設、北京建設之債 權在上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 執全字第956 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並於102 年10月17日就 青沐公司對被告之工程款、保留款、保固金、履約保證金、 應收帳款等債權核發扣押命令在案。被告於收受扣押命令後 ,以青沐公司現無任何債權存在為由聲明異議,惟青沐公司 承攬被告公司諸多工程,經青沐公司於102 年8 月20日與被 告城揚建設、晟揚建設、北京建設結算,同時簽立協議書各 乙紙(共3 紙,下稱系爭城揚協議書、系爭晟揚協議書、系 爭北京協議書),約定青沐公司就被告城揚建設「新莊案」 、「光華案」、「農十六案」、「大順案」、「七賢案」、 「青年案」、「高昌99案」、「德昌案」、「鳳西案」、「 澄清案」、「東八案」、「南五案」、「高昌A 案」等案( 下合稱系爭A 工程)所承攬之工程;就被告晟揚建設之「五 甲案」、「文濱案」、「廣場案」等案(下稱系爭B 工程) 所承攬之工程;就被告北京建設之「文鳳案」、「文安案」 等案(下稱系爭C 工程)所承攬工程之工程款、保留款,均 同意先行給付青沐公司,並開立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但其中 除附表一編號1 至3 發票日期為102 年8 月27日之支票票款 已給付外,其餘編號4 至13合計2,056,225 元之票款均尚未 給付(下稱系爭票款債權)。又青沐公司尚有承攬被告城揚 建設、晟揚建設如附表二所示之工程,共計有如附表二所示 5,912,816 元工程款、保留款(下稱系爭工程款債權)尚未 領取,故青沐公司對被告確有債權存在,為此依強制執行 法第120 條之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確認青沐公司 對被告有1,036,030 元之債權存在。 二、被告則以: ㈠青沐公司固有承攬前開工程,惟青沐公司於施工期間,因發 生財務危機,影響工務運作,被告乃與青沐公司於102 年8 月20日簽署系爭協議書,同意青沐公司先行領取條件尚未成 就之工程款、保留款,雙方約定由被告先預支系爭A 工程、 系爭B 工程、系爭C 工程之工程款或保留款予青沐公司,供 青沐公司支付「博愛A 案」、「成東案」、「裕誠案」、「 雙城D 案」(上開四案均為城揚建設,以下合稱「裕誠等案 」)、「新光案」(晟揚建設)、「樂群案」(北京建設) 等案之材料款及工資,青沐公司應保證將領得之款項用於支 付「裕誠等案」、「新光案」、「樂群案」之工款,且於10 2 年8 月22日、同年月30日、31日前就「裕誠等案」、「新 光案」、「樂群案」進場施工,否則,青沐公司同意拋棄系 爭協議書之權利及工程款,由被告另行發包。被告已依系爭 協議書,一次開立9 個票期之支票備以交付青沐公司,並給 付青沐公司第一期支票票款421,920 元(即附表一編號1 至 3 )。 ㈡依照系爭協議書第1 條後段約定,青沐公司對「裕誠等案」 、「新光案」、「樂群案」,已經施作之「工程款或保留款 」,雙方合意已經請領完畢,故系爭工程款債權青沐公司已 不得再向被告請求領取。又青沐公司並未將領得之款項用 以支付「裕誠等案」、「新光案」、「樂群案」之材料款及 工資,亦未於102 年8 月22日、同年月30日、31日前進場施 工,依系爭協議書第2 條前段、第4 條,青沐公司已拋棄其 所有權利,此亦係被告未一次將全部票款給付青沐公司之原 因,故被告自已無給付義務。又青沐公司怠於履行上揭義務 ,被告亦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故青沐公司對被告已無系爭 票款債權。 ㈢縱認青沐公司尚得向被告請求系爭票款債權、系爭工程款債 權,惟①青沐公司共溢領被告工程款如附表四所示,合計溢 領工程款3,355,734 元。②因青沐公司違約未進場施工,被 告城揚建設於102 年10月4 日將「裕誠案」之基座及公設不 銹鋼工程(合約編號B31-1 )其中一部分另行發包予訴外人 世燿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下稱世燿公司),額外支出工程款 1,300,000 元,另將門把部分發包給世晶企業有限公司(下 稱世晶公司),額外支出733,333 元,合計損失2,033,333 元。③依上開被告與青沐公司合約及工地協調記錄,無論青 沐公司係逾期完工或逾期進場施工,均應依合約第18條按逾 期日數每日賠償被告按總工程款千分之三計算之違約罰金, 因青沐公司有如附表三所示逾期進場或完工之情形,被告亦 得請求青沐公司給付如附表三所示之違約金4,528,178 元。 ④被告晟揚建設就青沐公司關於廣場案所承攬之工程,因有 維修之必要而另行發包給金響安全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支出 費用11,550元;就青沐公司關於文濱案所承攬之工程,因有 維修之必要,另行發包給北門金屬有限公司,支出費用3,15 0 元、發包給鋐麗實業有限公司支出費用9,017 元,此均應 由青沐公司負責賠償。綜上所述,青沐公司應賠償被告另行 發包致多支付工程款2,033,333 元之損失、應返還溢領工程 款不當得利3,355,734 元、應給付逾期進場或完工之違約金 4,528,178 元、賠償另行發包維修之損害23,717元,合計9, 940,962 元,被告行使抵銷權,與原告主張之青沐公司對被 告工程款、保留款、預支款等等一切債權相互抵銷後,青沐 公司對被告已無任何債權可主張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對青沐公司有1,036,030 元債權。 ㈡附表一所示支票僅編號1 至3 (即票期102 年8 月27日)合 計421,920 元有交付青沐公司,其餘支票(金額合計2,056, 225 元)均尚未交付。 ㈢依照系爭協議書,附表一所示支票所給付的工程款及保留款 ,均係經青沐公司與被告結算完成之結果。 ㈣原告針對青沐公司對被告之債權,向本院聲請發執行命令禁 止第三人對債務人為清償,經本院於102 年10月17日以執行 命令就青沐公司對被告城揚建設之債權,在1,036,030 元及 執行費8,288 元、程序費用1,000 元範圍內予以扣押,扣押 命令於102 年10月22日送達被告城揚建設。 ㈤青沐公司與被告等三間公司分別於102 年8 月20日各自簽立 系爭城揚協議書、系爭晟揚協議書、系爭北京協議書,上揭 協議書青沐公司今並無撤銷,仍有效存在。 ㈥被告城揚建設成東案合約編號B28 (工程名稱:外觀不鏽鋼 欄杆、飾條、燈箱及鋁包皮工程,總工程款2,280 萬元), 依照102 年8 月20日工地協調會會議紀錄,記載:B28 外觀 不鏽鋼欄杆飾條及鋁包板工程目前青沐公司皆未進場施作, 依約於10 2年8 月20日進場施作,若逾期施作,雙方合意終 止承攬合約等語,青沐公司復於同日與被告城揚建設簽立系 爭城揚協議書,約定:青沐公司同意於102 年8 月22日前進 場施工,否則拋棄協議書上任何權利與工程款,由被告城揚 建設另行發包,因被告城揚建設認為青沐公司未於102 年8 月22日前進場,被告城揚建設於102 年9 月18日發函終止契 約,青沐公司於102 年9 月23日收受。 ㈦被告城揚建設裕誠案合約編號B31-1 (工程名稱:基座及公 設不鏽鋼工程,總工程款370 萬元),因青沐公司均未進場 施作,被告城揚建設於102 年8 月15日向青沐公司發函終止 合約,復於102 年8 月20日工地協調會會議紀錄,記載:B3 1-1 基座及公設不鏽鋼工程,因青沐公司都未進場施作,且 有會議記錄通知,即日起雙方協議拋棄終止合約,又於同日 工程承攬拋棄切結書記載:與被告城揚建設之B31-1 工程自 即日(102 年8 月20日)起終止等語,青沐公司復於同日與 被告城揚建設簽立系爭城揚協議書,約定:青沐公司同意於 102 年8 月22日前進場施工,否則拋棄協議書上任何權利與 工程款,由被告城揚建設另行發包。嗣被告城揚建設於102 年10月4 日將此工程案部分轉包予世燿公司,轉包之合約金 額為500 萬元,較原本青沐公司承攬之金額高出130 萬元。 ㈧被告城揚建設裕誠案合約編號B31-2 (工程名稱:外觀鋁包 板、欄杆、燈箱、飾修不鏽鋼工程,總工程款1,500 萬元) ,被告城揚建設於102 年8 月15日以存證信函發函終止合約 ,復依照102 年8 月20日工地協調會會議紀錄,記載:B031 -2外觀鋁包板、欄杆、燈箱、飾條不銹鋼工程:鋁包板骨架 20F 以下已完成。欄杆,14F 以下已完成。其餘預計10月31 日前施作完成等語,青沐公司復於同日與被告城揚建設簽立 系爭城揚協議書,約定:青沐公司同意於102 年8 月22日前 進場施工,否則拋棄協議書上任何權利與工程款,由被告城 揚建設另行發包。因青沐公司未於102 年8 月22日前進場, 被告城揚建設於102 年9 月18日發函終止契約,青沐公司於 102 年9 月23日收受。 ㈨被告城揚建設裕誠案合約編號B31-3 (工程名稱:後陽台落 地不鏽鋼格棚工程,總工程款1,479,983 元),被告城揚建 設於102 年8 月15日以存證信函發函終止合約,復依照102 年8 月20日系爭城揚協議書,約定:青沐公司同意於102 年 8 月22日前進場施工,否則拋棄協議書上任何權利與工程款 ,由被告城揚建設另行發包。因青沐公司未於102 年8 月22 日前進場,被告城揚建設於102 年9 月18日發函終止契約, 青沐公司於102 年9 月23日收受。 ㈩被告城揚建設裕誠案合約編號B31-4 (工程名稱:標準層梯 廳檢修門框、扇- 鐵件工程,總工程款2,199,968 元),以 及合約編號B31-5 (工程名稱:外觀字體柵、基座柱壁燈及 屋突格柵鐵件工程,總工程款3,599,999 元),依照102 年 8 月20日工地協調會會議紀錄,記載:因青沐公司都未進場 施作,且有會議記錄通知,即日起協議拋棄終止契約等語。 被告晟揚建設新光案合約編號B41 (工程名稱:陽台不鏽鋼 欄杆工程,總工程款1,999,994 元),被告晟揚建設已於10 2 年8 月15日以存證信函通知青沐公司終止合約,復依照10 2 年8 月20日工地協調會紀錄,記載:合約編號B41 陽台不 鏽鋼欄杆工程預計8 月31日進場安裝,若逾期施作,依約罰 款等語,青沐公司復於同日與被告晟揚建設簽立系爭晟揚協 議書,約定:青沐公司同意於102 年8 月31日前進場施工, 否則拋棄協議書上任何權利與工程款,由被告晟揚建設另行 發包。因青沐公司未於102 年8 月31日前進場,被告城揚建 設於102 年9 月18日發函終止契約,青沐公司於102 年9 月 23日收受。 被告北京建設樂群案合約編號B31-3 (工程名稱:中庭雨遮 工程,總工程款557,999 元),被告北京建設已於102 年8 月15日以存證信函通知青沐公司終止合約,復依照102 年8 月20日工地協調會紀錄,記載:台端(即青沐公司)應於8 月24日進場施工並收尾完成,若台端未於8 月24日進場施工 ,工地將依合約扣罰款,若台端未於8 月24日當日起算一星 期後為8 月30日未進場施工,將終止契約等語,青沐公司復 於同日與被告北京建設簽立系爭北京協議書,約定:青沐公 司同意於102 年8 月30日前進場施工,否則拋棄協議書上任 何權利與工程款,由被告北京建設另行發包。因青沐公司未 於102 年8 月30日前進場,被告北京建設於102 年9 月18日 發函終止契約,青沐公司於102 年9 月23日收受。 被告晟揚建設就青沐公司關於廣場案所承攬之工程,因有維 修之必要而另行發包給金響安全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支出費 用11,550元;就青沐公司關於文濱案所承攬之工程,因有維 修之必要,另行發包給北門金屬有限公司,支出費用3,150 元、發包給鋐麗實業有限公司支出費用9,017 元。 四、本件爭點即為:㈠原告提起本訴,有無確認利益?㈡青沐公 司對被告是否有系爭票款債權?金額若干?㈢青沐公司對被 告有無系爭工程款債權存在?金額若干?㈣被告可否主張抵 銷?金額若干?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提起本訴有確認利益: 按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 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 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 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具備前開要件, 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 人間之法律關係,亦不得提起(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 31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原告對青沐公司有1,036,030 元債權等情,為兩造所不爭。被告既均否認青沐公司對之有 系爭票款債權、系爭工程款債權存在,故上開債權是否存在 ,當足影響原告本於其對青沐公司之債權可否代位對被告為 請求受償之權益,因被告之否認而致原告私法上之地位有受 侵害之危險,此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是原告就本件自有即 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㈡青沐公司對被告是否有系爭票款債權?系爭工程款債權?金 額若干? ⒈青沐公司與被告等三間公司分別於102 年8 月20日各自簽 立系爭城揚協議書、系爭晟揚協議書、系爭北京協議書, 上揭協議書青沐公司迄今並無撤銷,仍有效存在,依照系 爭協議書,附表一所示支票所給付的工程款及保留款,均 係經青沐公司與被告結算完成之結果,但被告僅給付青沐 公司編號1 至3 (即票期102 年8 月27日)合計421,920 元之支票,其餘支票(金額合計2,056,225 元)均尚未交 付等情為兩造所不爭,上揭協議書既仍有效成立,被告依 約即應按照結算結果給付,是原告主張青沐公司對被告有 系爭票款債權存在,應屬有據。 ⒉被告雖以:青沐公司並未將領得之款項用以支付「裕誠等 案」、「新光案」、「樂群案」之材料款及工資,亦未於 102 年8 月22日、同年月30日、31日前進場施工,依系爭 3 紙協議書之第2 條前段、第4 條,青沐公司已拋棄其所 有權利,被告自已無給付義務,且青沐公司怠於履行上揭 義務,被告亦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故青沐公司對被告已 無系爭票款債權云云為辯。惟查,系爭城揚協議書第1 條 記載:被告城揚建設同意青沐公司先行預支系爭A 工程工 程款或保留款,以支付「裕誠等案」之材料款及工資,雙 方合議「裕誠等案」工程款或保留款已請領給付完成,青 沐公司不得再向被告請領「裕誠等案」工程款;系爭晟揚 協議書第1 條記載:被告晟揚建設同意青沐公司先行預支 系爭B 工程工程款或保留款,以支付「新光案」之材料款 及工資,雙方合議「新光案」工程款或保留款已請領給付 完成,青沐公司不得再向被告請領「新光案」工程款;系 爭北京協議書第1 條記載:被告北京建設同意青沐公司先 行預支系爭C 工程工程款或保留款,以支付「樂群案」之 材料款及工資,雙方合議「樂群案」工程款或保留款已請 領給付完成,青沐公司不得再向被告請領「樂群案」工程 款,有上揭協議書可稽(本院卷一第180 、224 、230 頁 ),則依照上揭協議書第1 條之約定,青沐公司顯係以放 棄「裕誠等案」、「新光案」、「樂群案」已完工部分之 工程款、保留款(即系爭工程款債權)作為對價,以交換 被告等公司預支系爭A 工程、系爭B 工程、系爭C 工程之 工程款、保留款。再佐以證人楊凌蒂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依照系爭協議書所開出來的票都是已經完工之保留款,「 裕誠等案」都已經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因為被告公司之 保留款都很難請求,且因為當時青沐公司跳票,伊亟需現 金去付材料費以及工資,才會答應受領上開預支款項(即 系爭票款債權),並將102 年8 月20日當時「裕誠等案」 、「新光案」、「樂群案」已完工部分之工程款、保留款 視為均已請領完成等語詳(本院卷三第23、24頁),被 告對於證人楊凌蒂上揭證詞亦無爭執,應信為真。佐以 被告於本件審理中亦主張依照系爭協議書,青沐公司對之 已無系爭工程款債權,綜合上情,足見系爭票款債權給付 之對價即為青沐公司於102 年8 月20日當時就「裕誠等案 」、「新光案」、「樂群案」已完工部分之工程款、保留 款已請領給付完成,亦即系爭票款債權之對價即為青沐公 司放棄系爭工程款債權,其餘者與系爭票款債權並無給付 與對待給付之關係,被告就系爭票款債權主張同時履行抗 辯,應無可採。 ⒊被告雖以青沐公司未將所領取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 票款用以支付「裕誠等案」、「新光案」、「樂群案」之 材料款及工資,亦未於102 年8 月22日、同年月30日、31 日前進場施工,依系爭3 紙協議書之第2 條前段、第4 條 ,青沐公司已拋棄其所有權利,被告自已無給付義務云云 。惟查,系爭票款債權所表彰者既係就已完工之系爭A 、 B 、C 工程工程款、保留款予以結算後被告所應給付之金 額,青沐公司亦因此而不得對被告請求系爭工程款債權, 被告自應依約給付附表一所示之票款。被告主張票款保留 未付係用以制約青沐公司云云,對青沐公司顯失公平且不 符合契約精神,顯不可採。故系爭票款債權係青沐公司以 犧牲系爭工程款債權所取得者之確定債權,且本係就已完 工之工程為結算之結果,不因其他與之無對價關係之因素 而使此一權利消滅。再者,系爭城揚協議書、系爭晟揚協 議書、系爭北京協議書第2 條約定內容即為:系爭A 工程 、系爭B 工程、系爭C 工程之工程款或保留款,被告一次 開立支票給付,由青沐公司領取,上述款項青沐公司保證 用於支付「裕誠等案」、「新光案」、「樂群案」之材料 款及工資,若青沐公司未能完成「裕誠等案」、「新光案 」、「樂群案」工程,則「裕誠等案」、「新光案」、「 樂群案」未請領之工程款,雙方合意由被告自行處理,青 沐公司絕無異議,並放棄其他權利主張,俾維誠信等語。 依此,青沐公司縱無將領得之工程款或保留款用以支付材 料款及工資,亦不過上揭未完工案場縱有任何工程款,亦 由被告自行處理,青沐公司不得為任何主張,並非青沐公 司已無系爭票款債權。至於3 紙協議書第4 條雖分別記載 :青沐公司同意於102 年8 月22日(或同年月30日、31日 )前進場施工,否則拋棄上訴(述)任何權利與工程款, 由被告另行發包等語,然依照協議書第1 條被告本應將附 表一所示支票一次交付青沐公司,此方符合預支之意旨, 且青沐公司亦因此付出無法請領關於「裕誠等案」、「新 光案」、「樂群案」已完工部分之工程款、保留款之代價 ,何況,被告就青沐公司若有遲延進場尚得對青沐公司主 張違約金(詳後述),故系爭票款債權應係已確定之權利 。至於青沐公司未能進場所生之效果即為被告得將上開工 程逕行發包處理,無庸再與青沐公司處理關於可否合法終 止以及終止後有無損害之後續問題,與系爭票款債權無關 。 ⒋綜上,青沐公司對被告仍有系爭票款債權,金額為2,056, 225 元,被告依照協議書第2 條、第4 條主張已無給付義 務以及援引同時履行抗辯,均無理由。至於系爭工程款債 權早已依照協議書由青沐公司所拋棄,故青沐公司就此部 分已無債權。又原告雖另主張青沐公司於102 年8 月20日 之後仍有進場,並提出點工單等為據,惟進場與可領取工 程款無關,尚需驗收通過才有工程款請求之問題,而原告 以及楊凌蒂於本院審理作證時,均無提出任何驗收之憑證 ,故青沐公司嗣後縱使進場,然是否有完成工作既無據可 憑,亦無工程款之問題。 ㈢被告可否主張抵銷?金額若干? ⒈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 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青沐公司對被告有系爭票款債權, 而依照附表一所示,其中青沐公司對被告城揚建設之票款 債權金額為1,230,073 元;對被告晟揚建設之票款債權金 額為531,543 元;對被告北京建設之票款債權金額為294, 610 元,以下就可否抵銷以及金額分述之。 ⒉被告城揚建設部分: ①青沐公司所承攬被告城揚建設「裕誠案」合約編號B31 -1基座及公設不銹鋼工程(下稱B31-1 合約)之契約第 21條第1 、2 項約定:青沐公司若逾規定期限尚未開工 或開工後工程進行遲緩,被告城揚建設得取消合約,青 沐公司應賠償被告城揚建設所受一切損失,此有上揭契 約可稽(本院卷一第170 頁反面)。又被告城揚建設於 102 年8 月15日向青沐公司發函終止B31-1 合約,復於 102 年8 月20日同日工地協調會會議紀錄,記載:B31 -1基座及公設不鏽鋼工程,因青沐公司都未進場施作, 且有會議記錄通知,即日起雙方協議拋棄終止合約,又 於同日工程承攬拋棄切結書記載:與被告城揚建設之B3 1-1 工程自即日(102 年8 月20日)起終止等語,青沐 公司復於同日與被告城揚建設簽立系爭城揚協議書,約 定:青沐公司同意於102 年8 月22日前進場施工,否則 拋棄協議書上任何權利與工程款,由被告城揚建設另行 發包,被告城揚建設於102 年10月4 日將此工程之部分 轉包予世燿公司,轉包之合約金額為500 萬元,較原本 青沐公司承攬之金額高出130 萬元等情,亦為兩造所不 爭,且有被告提出原告不爭執為真正之被告城揚建設與 青沐公司工程承攬契約書、被告城揚建設與世燿公司工 程承攬契約書、青沐公司報價單、世燿公司報價單、青 沐公司與世燿公司合約所定施工品名及價格對照表、世 燿公司統一發票等件為憑(本院卷一第169-172 頁、卷 二第157-164 頁、本院卷三第136-138 頁),且經證人 即世燿公司負責人王世忠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本院 卷三第143-149 頁),堪信屬實,故被告城揚建設確實 有因青沐公司未施工而受有另行發包之損害130 萬元。 ②原告雖以上開工程既然已由被告城揚建設於103 年8 月 15日函知青沐公司終止合約,雙方嗣後又協議拋棄終止 合約,被告城揚建設自不能再對青沐公司請求賠償。惟 查,依照被告城揚建設與青沐公司之合約第21條,被告 城揚建設因青沐公司未進場施工或施工遲延,本得終止 合約,並於終止合約後就所受之損害向青沐公司為請求 ,而上揭工地協調會議紀錄、工程承攬拋棄切結書並無 關於被告城揚建設不再對青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之記載 ,至於「雙方協議拋棄終止合約」等語亦不等同被告城 揚建設已拋棄因終止合約而可得請求之賠償,故被告自 得依上開約定,請求青沐公司賠償需另行發包予世燿公 司所額外支付之130 萬元工程款損害。 ③因青沐公司對被告城揚建設票款債權僅為1,230,073 元 ,而被告城揚建設對青沐公司有關另行發包予世燿公司 部分之損失已達130 萬元,超過青沐公司可對被告城揚 建設請求之金額,故青沐公司對被告城揚建設之債權為 零。又在訴訟上提出抵銷之抗辯,究其性質,是被告 對原告主張為訴訟標的之請求提出之防禦方法而已,故 如本院認被告主張抵銷之部分項目為有理由,而經以此 扣抵原告之請求數額後,原告已無餘額可得請求者,自 可無庸論斷其餘抵銷項目是否可採,故本院不再就被告 城揚建設對青沐公司有無逾期工程款、逾期違約金可資 抵銷為判斷。 ⒊被告晟揚建設主張溢領工程款部分: 被告主張依據楊凌蒂所提出之請款單紀錄,青沐公司溢領 「新光案」工程款110,979 元,惟「新光案」之工程款或 保留款既已於青沐公司與被告簽署系爭晟揚協議書時進行 結算,青沐公司如有溢領,被告晟揚建設豈會不於結算時 為主張,且系爭3 紙協議書如屬實,被告對於溢領工程款 即不再主張,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本院卷四第136 頁), 而系爭3 紙協議書有效乙節業經兩造不爭,故被告晟揚建 設主張青沐公司溢領工程款,應無可採。 ⒋逾期罰款部分: ①被告晟揚建設新光案合約編號B41 (工程名稱:陽台不 鏽鋼欄杆工程,總工程款1,999,994 元,下稱B41 合約 ),被告晟揚建設已於102 年8 月15日以存證信函通知 青沐公司終止合約,復依照102 年8 月20日工地協調會 紀錄,記載:合約編號B41 陽台不鏽鋼欄杆工程預計8 月31日進場安裝,若逾期施作,依約罰款等語,青沐公 司復於同日與被告晟揚建設簽立系爭晟揚協議書,約定 :青沐公司同意於102 年8 月31日前進場施工,否則拋 棄協議書上任何權利與工程款,由被告晟揚建設另行發 包。因青沐公司未於102 年8 月31日前進場,被告城揚 建設於102 年9 月18日發函終止契約,青沐公司於102 年9 月23日收受等情;以及被告北京建設樂群案合約編 號B31-3 (工程名稱:中庭雨遮工程,總工程款557,99 9 元,下稱B31-3 合約),被告北京建設已於102 年8 月15日以存證信函通知青沐公司終止合約,復依照102 年8 月20日工地協調會紀錄,記載:台端(即青沐公司 )應於8 月24日進場施工並收尾完成,若台端未於8 月 24日進場施工,工地將依合約扣罰款,若台端未於8 月 24日當日起算一星期後為8 月30日未進場施工,將終止 契約等語,青沐公司復於同日與被告北京建設簽立系爭 北京協議書,約定:青沐公司同意於102 年8 月30日前 進場施工,否則拋棄協議書上任何權利與工程款,由被 告北京建設另行發包。因青沐公司未於102 年8 月30日 前進場,被告北京建設於102 年9 月18日發函終止契約 ,青沐公司於102 年9 月23日收受等情,均為兩造所不 爭。 ②上開B41 合約、B31-3 合約之第18條約定:『逾期損失 :乙方(即青沐公司)倘不依照合約規定期限完工,應 向甲方(即被告晟揚建設/ 北京建設)按逾期之日數, 每日賠償甲方損失為總工程款千分之三計罰,或照本合 約第二十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辦理,但係天災人禍非人力 所能抵抗之原因,或完全屬於甲方之原因,經甲方認為 確實者,得免去賠償損失金之一部或全部』等語,有上 開B41 、B31-3 合約可稽(本院卷三第87-90 頁、第10 3-106 頁)。被告雖以上開約款有計罰之用語而主張此 為懲罰性賠償金,但觀其條文標題即為逾期『損失』, 且條文意旨主要均在處理賠償損失,故此應係損害賠償 總額預定之違約金。 ③原告雖主張上開B41 合約、B31-3 合約均經被告晟揚建 設、北京建設分別以102 年8 月15日、16日存證信函對 青沐公司終止合約,應無再於終止後主張違約金之餘地 。惟查,系爭B41 合約、B31-3 合約於被告晟揚建設、 北京建設終止後,復於同年月20日之工地協調會中同意 由青沐公司進場施作,並約定進場期限分別為同年月31 日、24日,青沐公司於工地協調會亦無表示反對,自應 認雙方就上開已終止之合約,同意自102 年8 月20日起 依原契約條件繼續履行。又原告自陳青沐公司有進場施 工之點工單僅有成東案(本院卷四第132 頁),足見就 B41 合約、B31-3 合約之工程青沐公司並未進場施作, 自有逾期情事。經計算至青沐公司於102 年9 月23日收 受被告晟揚建設、北京建設終止契約之存證信函為止, B41 合約已逾期23日,B31-3 合約已逾期30日。本院審 酌被告晟揚建設、北京建設本已終止與青沐公司間之契 約,復於工地協調會時再給予青沐公司機會進場施作, 但青沐公司於102 年8 月20日簽立系爭晟揚協議書、系 爭北京協議書且領取附表一編號2 、3 之支票後,竟仍 未依約進場施作,又建築業因需要較高之資本投入,若 有工程遲延本會造成一定之利息負擔,被告就其利息負 擔亦已陳明在卷(本院卷四第24、25、28頁),故被告 主張按照契約約定之千分之三計算逾期違約金應無過高 ,被告晟揚建設、北京建設可主張抵銷之違約金即分別 為137,999 元、50,219元。 ⒌被告晟揚建設因保固之維修費用: 被告晟揚建設就青沐公司關於廣場案所承攬之工程,因有 維修之必要而另行發包給金響安全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支 出費用11,550元;就青沐公司關於文濱案所承攬之工程, 因有維修之必要,另行發包給北門金屬有限公司,支出費 用3,150 元,發包給鋐麗實業有限公司,支出費用9,017 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次查,系爭晟揚協議書第3 條約定 :上述「五甲案」、「文濱案」、「廣場案」之工程,若 須維修則乙方(即青沐公司)無條件配合,若未能維修, 乙方同意由甲方(即被告晟揚建設)之新光案或其他案場 工程款或保留款支付等語。而青沐公司依照系爭晟揚協議 書所預支者即為「五甲案」、「文濱案」、「廣場案」之 工程款、保留款已如前述,故青沐公司就上述已領取工程 款、保固款之工程若有未能維修者,被告晟揚建設自得予 以主張抵銷。原告雖以被告晟揚建設並無通知青沐公司進 場維修為辯,但青沐公司就未完工之部分未能按照協議進 場施作而遭終止契約以及處逾期罰金已如前述,自無可能 再期待青沐公司就已完工部分進場維修,故被告晟揚建設 主張青沐公司業已倒閉不進場維修等語(本院卷四第135 頁),應屬有據,被告晟揚建設就此部分合計23,717元之 維修費用主張抵銷,為有理由。 六、綜上所述,青沐公司對被告城揚建設有票款債權1,230, 073 元,對被告晟揚建設有票款債權531,543 元;對被告北京建 設有票款債權294,610 元,至於原告所主張如附表二所示之 系爭工程款債權,依照系爭城揚協議書、系爭晟揚協議書, 青沐公司已因預支系爭A 工程、系爭B 工程之工程款、保留 款而不得再對被告城揚建設、晟揚建設為主張。此外,被告 城揚建設因青沐公司未依照B31-1 合約進行施作,必須將之 轉包與世燿公司,受有多支出130 萬元工程款之損失,被告 城揚建設以之抵銷應有理由,經抵銷後青沐公司對被告城揚 建設已無債權存在。另被告晟揚建設主張青沐公司有溢領工 程款雖無可採,惟青沐公司對於所承攬被告晟揚建設之B41 合約因有逾期施作之情事應賠償違約金137,999 元,被告晟 揚建設另因青沐公司所承攬之「廣場案」、「文濱案」有未 能保固而額外支出之維修費用23,717元,被告晟揚建設主張 抵銷為有理由,經抵銷後青沐公司對被告晟揚建設之債權合 計為369,827 元。另青沐公司對於所承攬被告北京建設之B3 1-3 合約因有逾期施作之情事應賠償違約金50,219元,被告 北京建設主張抵銷為有理由,經抵銷後青沐公司對被告北京 建設之債權合計為244,391 元。從而,原告請求確認青沐公 司對被告晟揚建設有369,827 元之債權存在;對被告北京建 設有244,391 元之債權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 圍外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攻 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與本件判斷結果無影響, 毋庸再予一一審酌,附此敘明。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判決送達後 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附表一: ┌──┬─────┬───────┬─────┬──────┐ │編號│ 被告名稱 │ 票 期 │支票號碼 │支票金額 │ ├──┼─────┼───────┼─────┼──────┤ │ 1 │城揚建設股│102年8月27日 │CSA0000000│10,00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CSA0000000│50,000元 │ │ │ │ ├─────┼──────┤ │ │ │ │CSA0000000│16,095元 │ │ │ │ ├─────┼──────┤ │ │ │ │CSA0000000│10,000元 │ │ │ │ ├─────┼──────┤ │ │ │ │CSA0000000│30,000元 │ │ │ │ ├─────┼──────┤ │ │ │ │CSA0000000│17,700元 │ │ │ │ ├─────┼──────┤ │ │ │ │ │15,000元 │ │ │ │ ├─────┼──────┤ │ │ │ │CSA0000000│ 2,000元 │ │ │ │ ├─────┼──────┤ │ │ │ │CSA0000000│11,000元 │ │ │ │ ├─────┼──────┤ │ │ │ │CSA0000000│17,080元 │ │ │ │ ├─────┼──────┤ │ │ │ │CSA0000000│ 1,400元 │ │ │ │ ├─────┼──────┤ │ │ │ │CSA0000000│ 6,352元 │ │ │ │ ├─────┼──────┤ │ │ │ │CSA0000000│ 7,938元 │ │ │ │ ├─────┼──────┤ │ │ │ │CSA0000000│ 9,473元 │ │ │ │ ├─────┼──────┤ │ │ │ │CSA0000000│25,000元 │ │ │ │ ├─────┴──────┤ │ │ │ │合計:229,038元 │ ├──┼─────┼───────┼─────┬──────┤ │ 2 │北京建設股│102年8月27日 │ │16,28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CSA0000000│ 4,600元 │ │ │ │ ├─────┼──────┤ │ │ │ │CSA0000000│25,000元 │ │ │ │ ├─────┼──────┤ │ │ │ │CSA0000000│ 3,150元 │ │ │ │ ├─────┼──────┤ │ │ │ │CSA0000000│20,795元 │ │ │ │ ├─────┴──────┤ │ │ │ │合計:69,825元 │ ├──┼─────┼───────┼─────┬──────┤ │ 3 │晟揚建設股│102年8月27日 │ │51,832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CSA0000000│50,000元 │ │ │ │ ├─────┼──────┤ │ │ │ │CSA0000000│21,224元 │ │ │ │ ├─────┴──────┤ │ │ │ │合計:123,056元 │ ├──┼─────┼───────┼─────┬──────┤ │ 4 │城揚建設股│102年11月27日 │CSA0000000│16,095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CSA0000000│10,000元 │ │ │ │ ├─────┼──────┤ │ │ │ │CSA0000000│30,000元 │ │ │ │ ├─────┼──────┤ │ │ │ │CSA0000000│17,700元 │ │ │ │ ├─────┼──────┤ │ │ │ │CSA0000000│15,000元 │ │ │ │ ├─────┼──────┤ │ │ │ │CSA0000000│ 2,000元 │ │ │ │ ├─────┼──────┤ │ │ │ │CSA0000000│11,001元 │ │ │ │ ├─────┼──────┤ │ │ │ │CSA0000000│17,081元 │ │ │ │ ├─────┼──────┤ │ │ │ │CSA0000000│ 1,400元 │ │ │ │ ├─────┼──────┤ │ │ │ │CSA0000000│ 6,353元 │ │ │ │ ├─────┼──────┤ │ │ │ │CSA0000000│ 7,938元 │ │ │ │ ├─────┼──────┤ │ │ │ │CSA0000000│ 9,474元 │ │ │ │ ├─────┼──────┤ │ │ │ │CSA0000000│25,000元 │ │ │ │ ├─────┴──────┤ │ │ │ │合計:169,042元 │ ├──┼─────┼───────┼─────┬──────┤ │ 5 │北京建設股│102年11月27日 │CSA0000000│25,00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CSA0000000│ 3,150元 │ │ │ │ ├─────┼──────┤ │ │ │ │CSA0000000│20,795元 │ │ │ │ ├─────┼──────┤ │ │ │ │CSA0000000│16,280元 │ │ │ │ ├─────┼──────┤ │ │ │ │CSA0000000│ 4,600元 │ │ │ │ ├─────┴──────┤ │ │ │ │合計:69,825元 │ ├──┼─────┼───────┼─────┬──────┤ │ 6 │晟揚建設股│102年11月27日 │ │51,833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CSA0000000│50,000元 │ │ │ │ ├─────┼──────┤ │ │ │ │CSA0000000│21,224元 │ │ │ │ ├─────┴──────┤ │ │ │ │合計:123,057元 │ ├──┼─────┼───────┼─────┬──────┤ │ 7 │晟揚建設股│102年12月7日 │CSA0000000│ 6,316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CSA0000000│19,110元 │ │ │ │ ├─────┴──────┤ │ │ │ │合計:25,426元 │ ├──┼─────┼───────┼─────┬──────┤ │ 8 │城揚建設股│103年2月27日 │CSA0000000│ 6,00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CSA0000000│167,738元 │ │ │ │ ├─────┴──────┤ │ │ │ │合計:173,738元 │ ├──┼─────┼───────┼─────┬──────┤ │ 9 │城揚建設股│103年7月27日 │CSA0000000│33,002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CSA0000000│84,000元 │ │ │ │ ├─────┼──────┤ │ │ │ │CSA0000000│ 9,072元 │ │ │ │ ├─────┴──────┤ │ │ │ │合計:126,074元 │ ├──┼─────┼───────┼─────┬──────┤ │ 10 │晟揚建設股│103年10月7日 │CSA0000000│363,06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CSA0000000│ 20,000元 │ │ │ │ ├─────┴──────┤ │ │ │ │合計:383,060元 │ ├──┼─────┼───────┼─────┬──────┤ │ 11 │城揚建設股│103年11月27日 │ │312,57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CSA0000000│ 7,125元 │ │ │ │ ├─────┼──────┤ │ │ │ │CSA0000000│128,232元 │ │ │ │ ├─────┼──────┤ │ │ │ │CSA0000000│236,013元 │ │ │ │ ├─────┼──────┤ │ │ │ │CSA0000000│ 73,415元 │ │ │ │ ├─────┴──────┤ │ │ │ │合計:757,355元 │ ├──┼─────┼───────┼─────┬──────┤ │ 12 │城揚建設股│104年2月7日 │CSA0000000│3,864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合計:3,864元 │ ├──┼─────┼───────┼─────┬──────┤ │ 13 │北京建設股│104年6月7日 │CSA0000000│ 80,285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CSA0000000│100,000元 │ │ │ │ ├─────┼──────┤ │ │ │ │CSA0000000│ 44,500元 │ │ │ │ ├─────┴──────┤ │ │ │ │合計:224,785元 │ └──┴─────┴───────┴────────────┘ 附表二: ┌──┬─────┬────────────────┐ │編號│被告 │工程案名及款項 │ │ │ │ │ ├──┼─────┼─────────┬──────┤ │ 1 │城揚建設 │雙成D案保留款 │ 22,000 元│ │ │ │ │ │ ├──┼─────┼─────────┼──────┤ │ 2 │城揚建設 │裕誠案未領工程款 │ 1,165,195元│ │ │ ├─────────┼──────│ │ │ │裕誠案未領保留款 │ 532,850元│ │ │ ├─────────┴──────│ │ │ │ 合計 1,698,045 元│ ├──┼─────┼─────────┬──────┤ │ 3 │城揚建設 │成東案未領工程款 │ 2,067,055元│ │ │ ├─────────┼──────│ │ │ │成東案未領保留款 │ 1,797,285元│ │ │ ├─────────┴──────│ │ │ │ 合計 3,864,340元│ ├──┼─────┼─────────┬──────┤ │ 4 │晟揚建設 │新光案未領工程款 │ 263,149 元│ │ │ ├─────────┼──────│ │ │ │新光案未領保留款 │ 65,282元│ │ │ ├─────────┴──────│ │ │ │ 合計 328,431元│ ├──┼─────┴────────────────┤ │合計│未領工程款5,912,816元 │ │ │ │ └──┴──────────────────────┘ 附表三: ┌─┬──┬───┬────┬──────┬───┬───┬───┬──┬──────┐ │編│合約│案場 │工程名稱│總工程款 │應進場│應完成│合約終│逾期│逾期違約金 │ │號│編號│名稱 │ │ │日期 │日期 │止日期│天數│ │ │ │ │ │ │ │ │ │ │ │ │ ├─┼──┼───┼────┼──────┼───┼───┼───┼──┼──────┤ │1 │B28 │城揚 │外觀不鏽│22,800,000元│102 年│ │102 年│34 │2,325,600元 │ │ │ │成東案│鋼欄杆、│ │8 月20│ │9 月23│ │ │ │ │ │ │飾條、燈│ │日 │ │日 │ │ │ │ │ │ │箱及鋁包│ │ │ │ │ │ │ │ │ │ │皮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2 │B31 │城揚 │浴室不鏽│ 897,158元│102 年│102 年│102 年│37 │ 99,584元 │ │ │ │裕誠案│鋼窗工程│ │8 月17│9 月30│9 月23│ │ │ │ │ │ │ │ │日 │日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B31 │城揚 │基座及公│ 3,700,000元│102 年│ │102 年│3 │ 33,300元 │ │ │-1 │裕誠案│設不鏽鋼│ │8 月17│ │8 月20│ │ │ │ │ │ │工程 │ │日 │ │日 │ │ │ │ │ │ │ │ │ │ │ │ │ │ ├─┼──┼───┼────┼──────┼───┼───┼───┼──┼──────┤ │4 │B31 │城揚 │外觀鋁包│15,000,000元│102 年│102 年│102 年│37 │1,665,000元 │ │ │-2 │裕誠案│板、欄杆│ │8 月17│10月31│9 月23│ │ │ │ │ │ │、燈箱、│ │日 │日 │日 │ │ │ │ │ │ │飾修不鏽│ │ │ │ │ │ │ │ │ │ │鋼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5 │B31 │城揚 │後陽台落│ 1,479,983元│102 年│102 年│102 年│37 │ 164,278元 │ │ │-3 │裕誠案│地不鏽鋼│ │8 月17│9 月30│9 月23│ │ │ │ │ │ │格棚工程│ │日 │日 │日 │ │ │ │ │ │ │ │ │ │ │ │ │ │ ├─┼──┼───┼────┼──────┼───┼───┼───┼──┼──────┤ │6 │B31 │城揚 │標準層梯│ 2,199,968元│102 年│ │102 年│3 │ 19,799元 │ │ │-4 │裕誠案│廳檢修門│ │8 月17│ │8 月20│ │ │ │ │ │ │框、扇- │ │日 │ │日 │ │ │ │ │ │ │鐵件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7 │B31 │城揚 │外觀字體│ 3,599,999元│102 年│ │102 年│3 │ 32,399元 │ │ │-5 │裕誠案│柵、基座│ │8 月17│ │8 月20│ │ │ │ │ │ │柱壁燈、│ │日 │ │日 │ │ │ │ │ │ │屋突、格│ │ │ │ │ │ │ │ │ │ │柵鐵件 │ │ │ │ │ │ │ │ │ │ │ │ │ │ │ │ │ │ ├─┼──┼───┼────┼──────┼───┼───┼───┼──┼──────┤ │8 │B41 │晟揚 │陽台不銹│ 1,999,994元│102 年│ │102 年│23 │ 137,999元 │ │ │ │新光案│鋼欄杆工│ │8 月31│ │9 月23│ │ │ │ │ │ │程 │ │日 │ │日 │ │ │ │ │ │ │ │ │ │ │ │ │ │ ├─┼──┼───┼────┼──────┼───┼───┼───┼──┼──────┤ │9 │B31 │北京 │中庭雨遮│ 557,999元│102 年│ │102 年│30 │ 50,219元 │ │ │-3 │樂群案│工程 │ │8 月24│ │9 月23│ │ │ │ │ │ │ │ │日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528,178元 │ │總金額 │ │ │ │ │ └───────────────────────────────────┴──────┘ 附表四: ┌────┬────┬────┬──────┐ │編號 │被告公司│建案名稱│溢領金額 │ ├────┼────┼────┼──────┤ │ 1 │城揚建設│雙城D案 │17,600元 │ ├────┼────┼────┼──────┤ │ 2 │城揚建設│裕誠案 │583,364 元 │ ├────┼────┼────┼──────┤ │ 3 │城揚建設│成東案 │2,643,791 元│ ├────┼────┼────┼──────┤ │ 4 │晟揚建設│新光案 │110,979元 │ ├────┼────┴────┴──────┤ │ 合計 │3,355,734元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538 539 540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47 548 549 550 551 552 553 554 555 556 557 558 559 560 561 562 563 564 565 566 567 568 569 570 571 572 573 574 575 576 577 578 579 580 581 582 583 584 585 586 587 588 589 590 591 592 593 594 595 596 597 598 599 600 601 602 603 604 605 606 607 608 609 610 611 612 613 614 615 616 617 618 619 620 621 622 623 624 625 626 627 628 629 630 631 632 633 634 635 636 637 638 639 640 641 642 643 644 645 646 647 648 649 650 651 652 653 654 655 656 657 658 659 660 661 662 663 664 665 666 667 668 669 670 671 672 673 674 675 676 677 678 679 680 681 682 683 684 685 686 687 688 689 690 691 692 693 694 695 696 697 698 699 700 701 702 703 704 705 706 707 708 709 710 711 712 713 714 715 716 717 718 719 720 721 722 723 724 725 726 727 728 729 730 731 732 733 734 735 736 737 738 739 740 741 742 743 744 745 746 747 748 749 750 751 752 753 754 755 756 757 758 759 760 761 762 763 764 765 766 767 768 769 770 771 772 773 774 775 776 777 778 779 780 781 782 783 784 785 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