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349號
原 告 東昇彎管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祥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
律師
被 告 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芬蘭
被 告 晟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宗
被 告 北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芬蘭
共 同 黃建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品輝
受告知人 青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凌蒂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青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晟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有新臺
幣叁拾陸萬玖仟捌佰貳拾柒元之債權存在。
確認青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北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有新臺
幣貳拾肆萬肆仟叁佰玖拾壹元之債權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晟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三十五、北京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二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
參加於訴訟,
準用第63條之規定」、「訴訟之結果,於
第三
人有
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
言詞辯論
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
人。前項受通知人得於通知送達後五日內,為第242 條第1
項之請求。第1 項受通知人得依第58條規定參加訴訟者,準
用前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67條、第67條之1 分別定
有明文。
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訴外人青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青沐公司)對被告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城揚建
設)、晟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晟揚建設)、北京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京建設)有新臺幣(下同)1,036,03
0 元之債權存在,此為被告所否認,故青沐公司與本訴有法
律上之利害關係。本院業依原告
聲請,於民國103 年3 月24
日對青沐公司送達書狀為
訴訟告知(本院卷一第234 、23 5
頁),
惟青沐公司並未提出書狀參加訴訟,依前開規定,視
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青沐公司因積欠原告債務1,036,030 元,原告
乃
聲請就青沐公司對被告城揚建設、晟揚建設、北京建設之債
權在
上開範圍內
予以假扣押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
執全字第956 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並於102 年10月17日就
青沐公司對被告之工程款、保留款、保固金、
履約保證金、
應收帳款等債權核發
扣押命令在案。被告於收受扣押命令後
,以青沐公司現無任何債權存在為由聲明
異議,惟青沐公司
承攬被告公司諸多工程,經青沐公司於102 年8 月20日與被
告城揚建設、晟揚建設、北京建設結算,同時簽立協議書各
乙紙(共3 紙,下稱
系爭城揚協議書、系爭晟揚協議書、系
爭北京協議書),約定青沐公司就被告城揚建設「新莊案」
、「光華案」、「農十六案」、「大順案」、「七賢案」、
「青年案」、「高昌99案」、「德昌案」、「鳳西案」、「
澄清案」、「東八案」、「南五案」、「高昌A 案」等案(
下合稱系爭A 工程)所承攬之工程;就被告晟揚建設之「五
甲案」、「文濱案」、「廣場案」等案(下稱系爭B 工程)
所承攬之工程;就被告北京建設之「文鳳案」、「文安案」
等案(下稱系爭C 工程)所承攬工程之工程款、保留款,均
同意先行給付青沐公司,並開立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但其中
除附表一編號1 至3
發票日期為102 年8 月27日之支票票款
已給付外,其餘編號4 至13合計2,056,225 元之票款均尚未
給付(下稱系爭票款債權)。又青沐公司尚有承攬被告城揚
建設、晟揚建設如附表二所示之工程,共計有如附表二所示
5,912,816 元工程款、保留款(下稱系爭工程款債權)尚未
領取,故青沐公司對被告確有債權存在,為此
爰依強制執行
法第120 條之規定,提起本訴,
並聲明求為:確認青沐公司
對被告有1,036,030 元之債權存在。
二、被告則以:
㈠青沐公司固有承攬前開工程,惟青沐公司於施工
期間,因發
生財務危機,影響工務運作,被告乃與青沐公司於102 年8
月20日簽署系爭協議書,同意青沐公司先行領取條件尚未成
就之工程款、保留款,雙方約定由被告先預支系爭A 工程、
系爭B 工程、系爭C 工程之工程款或保留款予青沐公司,供
青沐公司支付「博愛A 案」、「成東案」、「裕誠案」、「
雙城D 案」(上開四案均為城揚建設,以下合稱「裕誠等案
」)、「新光案」(晟揚建設)、「樂群案」(北京建設)
等案之材料款及工資,青沐公司應保證將領得之款項用於支
付「裕誠等案」、「新光案」、「樂群案」之工款,且於10
2 年8 月22日、同年月30日、31日前就「裕誠等案」、「新
光案」、「樂群案」進場施工,否則,青沐公司同意拋棄系
爭協議書之權利及工程款,由被告另行發包。被告已依系爭
協議書,一次開立9 個票期之支票備以交付青沐公司,並給
付青沐公司第一期支票票款421,920 元(即附表一編號1 至
3 )。
㈡依照系爭協議書第1 條後段約定,青沐公司對「裕誠等案」
、「新光案」、「樂群案」,已經施作之「工程款或保留款
」,雙方
合意已經請領完畢,故系爭工程款債權青沐公司已
不得再向被告請求領取。又青沐公司
嗣並未將領得之款項用
以支付「裕誠等案」、「新光案」、「樂群案」之材料款及
工資,亦未於102 年8 月22日、同年月30日、31日前進場施
工,依系爭協議書第2 條前段、第4 條,青沐公司已拋棄其
所有權利,此亦係被告未一次將全部票款給付青沐公司之原
因,故被告自已無給付義務。又青沐公司怠於履行
上揭義務
,被告亦得主張同時履行
抗辯,故青沐公司對被告已無系爭
票款債權。
㈢縱認青沐公司尚得向被告請求系爭票款債權、系爭工程款債
權,惟①青沐公司共溢領被告工程款如附表四所示,合計溢
領工程款3,355,734 元。②因青沐公司違約未進場施工,被
告城揚建設於102 年10月4 日將「裕誠案」之基座及公設不
銹鋼工程(合約編號B31-1 )其中一部分另行發包予訴外人
世燿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下稱世燿公司),額外支出工程款
1,300,000 元,另將門把部分發包給世晶企業有限公司(下
稱世晶公司),額外支出733,333 元,合計損失2,033,333
元。③依上開被告與青沐公司合約及工地協調
記錄,無論青
沐公司係逾期完工或逾期進場施工,均應依合約第18條按逾
期日數每日賠償被告按總工程款千分之三計算之違約罰金,
因青沐公司有如附表三所示逾期進場或完工之情形,被告亦
得請求青沐公司給付如附表三所示之
違約金4,528,178 元。
④被告晟揚建設就青沐公司關於廣場案所承攬之工程,因有
維修之必要而另行發包給金響安全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支出
費用11,550元;就青沐公司關於文濱案所承攬之工程,因有
維修之必要,另行發包給北門金屬有限公司,支出費用3,15
0 元、發包給鋐麗實業有限公司支出費用9,017 元,此均應
由青沐公司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青沐公司應賠償被告另行
發包致多支付工程款2,033,333 元之損失、應返還溢領工程
款
不當得利3,355,734 元、應給付逾期進場或完工之違約金
4,528,178 元、賠償另行發包維修之損害23,717元,合計9,
940,962 元,被告行使抵銷權,與原告主張之青沐公司對被
告工程款、保留款、預支款等等一切債權相互抵銷後,青沐
公司對被告已無任何債權可主張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
訴駁回。
三、
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對青沐公司有1,036,030 元債權。
㈡附表一所示支票僅編號1 至3 (即票期102 年8 月27日)合
計421,920 元有交付青沐公司,其餘支票(金額合計2,056,
225 元)均尚未交付。
㈢依照系爭協議書,附表一所示支票所給付的工程款及保留款
,均係經青沐公司與被告結算完成之結果。
㈣原告針對青沐公司對被告之債權,向本院聲請發
執行命令禁
止第三人對
債務人為清償,經本院於102 年10月17日以執行
命令就青沐公司對被告城揚建設之債權,在1,036,030 元及
執行費8,288 元、程序費用1,000 元範圍內予以扣押,扣押
命令於102 年10月22日送達被告城揚建設。
㈤青沐公司與被告等三間公司分別於102 年8 月20日各自簽立
系爭城揚協議書、系爭晟揚協議書、系爭北京協議書,上揭
協議書青沐公司
迄今並無撤銷,仍有效存在。
㈥被告城揚建設成東案合約編號B28 (工程名稱:外觀不鏽鋼
欄杆、飾條、燈箱及鋁包皮工程,總工程款2,280 萬元),
依照102 年8 月20日工地協調會會議紀錄,記載:B28 外觀
不鏽鋼欄杆飾條及鋁包板工程目前青沐公司皆未進場施作,
依約於10 2年8 月20日進場施作,若逾期施作,雙方
合意終
止承攬合約等語,青沐公司
復於同日與被告城揚建設簽立系
爭城揚協議書,約定:青沐公司同意於102 年8 月22日前進
場施工,否則拋棄協議書上任何權利與工程款,由被告城揚
建設另行發包,因被告城揚建設認為青沐公司未於102 年8
月22日前進場,被告城揚建設於102 年9 月18日發函終止契
約,青沐公司於102 年9 月23日收受。
㈦被告城揚建設裕誠案合約編號B31-1 (工程名稱:基座及公
設不鏽鋼工程,總工程款370 萬元),因青沐公司均未進場
施作,被告城揚建設於102 年8 月15日向青沐公司發函終止
合約,復於102 年8 月20日工地協調會會議紀錄,記載:B3
1-1 基座及公設不鏽鋼工程,因青沐公司都未進場施作,且
有會議記錄通知,即日起雙方協議拋棄終止合約,又於同日
工程承攬拋棄
切結書記載:與被告城揚建設之B31-1 工程自
即日(102 年8 月20日)起終止等語,青沐公司復於同日與
被告城揚建設簽立系爭城揚協議書,約定:青沐公司同意於
102 年8 月22日前進場施工,否則拋棄協議書上任何權利與
工程款,由被告城揚建設另行發包。嗣被告城揚建設於102
年10月4 日將此工程案部分轉包予世燿公司,轉包之合約金
額為500 萬元,較原本青沐公司承攬之金額高出130 萬元。
㈧被告城揚建設裕誠案合約編號B31-2 (工程名稱:外觀鋁包
板、欄杆、燈箱、飾修不鏽鋼工程,總工程款1,500 萬元)
,被告城揚建設於102 年8 月15日以
存證信函發函終止合約
,復依照102 年8 月20日工地協調會會議紀錄,記載:B031
-2外觀鋁包板、欄杆、燈箱、飾條不銹鋼工程:鋁包板骨架
20F 以下已完成。欄杆,14F 以下已完成。其餘預計10月31
日前施作完成等語,青沐公司復於同日與被告城揚建設簽立
系爭城揚協議書,約定:青沐公司同意於102 年8 月22日前
進場施工,否則拋棄協議書上任何權利與工程款,由被告城
揚建設另行發包。因青沐公司未於102 年8 月22日前進場,
被告城揚建設於102 年9 月18日發函終止契約,青沐公司於
102 年9 月23日收受。
㈨被告城揚建設裕誠案合約編號B31-3 (工程名稱:後陽台落
地不鏽鋼格棚工程,總工程款1,479,983 元),被告城揚建
設於102 年8 月15日以存證信函發函終止合約,復依照102
年8 月20日系爭城揚協議書,約定:青沐公司同意於102 年
8 月22日前進場施工,否則拋棄協議書上任何權利與工程款
,由被告城揚建設另行發包。因青沐公司未於102 年8 月22
日前進場,被告城揚建設於102 年9 月18日發函終止契約,
青沐公司於102 年9 月23日收受。
㈩被告城揚建設裕誠案合約編號B31-4 (工程名稱:標準層梯
廳檢修門框、扇- 鐵件工程,總工程款2,199,968 元),以
及合約編號B31-5 (工程名稱:外觀字體柵、基座柱壁燈及
屋突格柵鐵件工程,總工程款3,599,999 元),依照102 年
8 月20日工地協調會會議紀錄,記載:因青沐公司都未進場
施作,且有會議記錄通知,即日起協議拋棄終止契約等語。
被告晟揚建設新光案合約編號B41 (工程名稱:陽台不鏽鋼
欄杆工程,總工程款1,999,994 元),被告晟揚建設已於10
2 年8 月15日以存證信函通知青沐公司終止合約,復依照10
2 年8 月20日工地協調會紀錄,記載:合約編號B41 陽台不
鏽鋼欄杆工程預計8 月31日進場安裝,若逾期施作,依約罰
款等語,青沐公司復於同日與被告晟揚建設簽立系爭晟揚協
議書,約定:青沐公司同意於102 年8 月31日前進場施工,
否則拋棄協議書上任何權利與工程款,由被告晟揚建設另行
發包。因青沐公司未於102 年8 月31日前進場,被告城揚建
設於102 年9 月18日發函終止契約,青沐公司於102 年9 月
23日收受。
被告北京建設樂群案合約編號B31-3 (工程名稱:中庭雨遮
工程,總工程款557,999 元),被告北京建設已於102 年8
月15日以存證信函通知青沐公司終止合約,復依照102 年8
月20日工地協調會紀錄,記載:台端(即青沐公司)應於8
月24日進場施工並收尾完成,若台端未於8 月24日進場施工
,工地將依合約扣罰款,若台端未於8 月24日當日起算一星
期後為8 月30日未進場施工,將終止契約等語,青沐公司復
於同日與被告北京建設簽立系爭北京協議書,約定:青沐公
司同意於102 年8 月30日前進場施工,否則拋棄協議書上任
何權利與工程款,由被告北京建設另行發包。因青沐公司未
於102 年8 月30日前進場,被告北京建設於102 年9 月18日
發函終止契約,青沐公司於102 年9 月23日收受。
被告晟揚建設就青沐公司關於廣場案所承攬之工程,因有維
修之必要而另行發包給金響安全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支出費
用11,550元;就青沐公司關於文濱案所承攬之工程,因有維
修之必要,另行發包給北門金屬有限公司,支出費用3,150
元、發包給鋐麗實業有限公司支出費用9,017 元。
四、本件爭點即為:㈠原告提起本訴,有無
確認利益?㈡青沐公
司對被告是否有系爭票款債權?金額若干?㈢青沐公司對被
告有無系爭工程款債權存在?金額若干?㈣被告可否主張抵
銷?金額若干?
五、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提起本訴有確認利益:
按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
指因
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
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
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
苟具備前開要件,
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
人間之法律關係,亦
非不得提起(最高法院42年
台上字第10
31號判例
要旨參照)。
經查,原告對青沐公司有1,036,030
元債權
等情,為兩造所不爭。被告既均否認青沐公司對之有
系爭票款債權、系爭工程款債權存在,故上開債權是否存在
,當足影響原告本於其對青沐公司之債權可否代位對被告為
請求受償之權益,因被告之否認而致原告私法上之地位有受
侵害之危險,此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是原告就本件自有即
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㈡青沐公司對被告是否有系爭票款債權?系爭工程款債權?金
額若干?
⒈青沐公司與被告等三間公司分別於102 年8 月20日各自簽
立系爭城揚協議書、系爭晟揚協議書、系爭北京協議書,
上揭協議書青沐公司迄今並無撤銷,仍有效存在,依照系
爭協議書,附表一所示支票所給付的工程款及保留款,均
係經青沐公司與被告結算完成之結果,但被告僅給付青沐
公司編號1 至3 (即票期102 年8 月27日)合計421,920
元之支票,其餘支票(金額合計2,056,225 元)均尚未交
付等情為兩造所不爭,上揭協議書既仍有效成立,被告依
約即應按照結算結果給付,是原告主張青沐公司對被告有
系爭票款債權存在,應屬有據。
⒉被告雖以:青沐公司並未將領得之款項用以支付「裕誠等
案」、「新光案」、「樂群案」之材料款及工資,亦未於
102 年8 月22日、同年月30日、31日前進場施工,依系爭
3 紙協議書之第2 條前段、第4 條,青沐公司已拋棄其所
有權利,被告自已無給付義務,且青沐公司怠於履行上揭
義務,被告亦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故青沐公司對被告已
無系爭票款債權
云云為辯。
惟查,系爭城揚協議書第1 條
記載:被告城揚建設同意青沐公司先行預支系爭A 工程工
程款或保留款,以支付「裕誠等案」之材料款及工資,雙
方合議「裕誠等案」工程款或保留款已請領給付完成,青
沐公司不得再向被告請領「裕誠等案」工程款;系爭晟揚
協議書第1 條記載:被告晟揚建設同意青沐公司先行預支
系爭B 工程工程款或保留款,以支付「新光案」之材料款
及工資,雙方合議「新光案」工程款或保留款已請領給付
完成,青沐公司不得再向被告請領「新光案」工程款;系
爭北京協議書第1 條記載:被告北京建設同意青沐公司先
行預支系爭C 工程工程款或保留款,以支付「樂群案」之
材料款及工資,雙方合議「樂群案」工程款或保留款已請
領給付完成,青沐公司不得再向被告請領「樂群案」工程
款,有上揭協議書
可稽(本院卷一第180 、224 、230 頁
),則依照上揭協議書第1 條之約定,青沐公司顯係以放
棄「裕誠等案」、「新光案」、「樂群案」已完工部分之
工程款、保留款(即系爭工程款債權)作為
對價,以交換
被告等公司預支系爭A 工程、系爭B 工程、系爭C 工程之
工程款、保留款。再佐以證人楊凌蒂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依照系爭協議書所開出來的票都是已經完工之保留款,「
裕誠等案」都已經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因為被告公司之
保留款都很難請求,且因為當時青沐公司跳票,伊亟需現
金去付材料費以及工資,才會答應受領上開預支款項(即
系爭票款債權),並將102 年8 月20日當時「裕誠等案」
、「新光案」、「樂群案」已完工部分之工程款、保留款
視為均已請領完成等語
綦詳(本院卷三第23、24頁),被
告對於證人楊凌蒂上揭證詞亦無爭執,應
堪信為真。佐以
被告於本件審理中亦主張依照系爭協議書,青沐公司對之
已無系爭工程款債權,綜合上情,足見系爭票款債權給付
之對價即為青沐公司於102 年8 月20日當時就「裕誠等案
」、「新光案」、「樂群案」已完工部分之工程款、保留
款已請領給付完成,亦即系爭票款債權之對價即為青沐公
司放棄系爭工程款債權,其餘者與系爭票款債權並無給付
與對待給付之關係,被告就系爭票款債權主張同時履行抗
辯,應無可採。
⒊被告雖以青沐公司未將所領取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
票款用以支付「裕誠等案」、「新光案」、「樂群案」之
材料款及工資,亦未於102 年8 月22日、同年月30日、31
日前進場施工,依系爭3 紙協議書之第2 條前段、第4 條
,青沐公司已拋棄其所有權利,被告自已無給付義務云云
。惟查,系爭票款債權所表彰者既係就已完工之系爭A 、
B 、C 工程工程款、保留款予以結算後被告所應給付之金
額,青沐公司亦因此而不得對被告請求系爭工程款債權,
被告自應依約給付附表一所示之票款。被告主張票款保留
未付係用以制約青沐公司云云,對青沐公司顯失公平且不
符合契約精神,顯不可採。故系爭票款債權係青沐公司以
犧牲系爭工程款債權所取得者之確定債權,且本係就已完
工之工程為結算之結果,不因其他與之無
對價關係之因素
而使此一權利消滅。再者,系爭城揚協議書、系爭晟揚協
議書、系爭北京協議書第2 條約定內容即為:系爭A 工程
、系爭B 工程、系爭C 工程之工程款或保留款,被告一次
開立支票給付,由青沐公司領取,上述款項青沐公司保證
用於支付「裕誠等案」、「新光案」、「樂群案」之材料
款及工資,若青沐公司未能完成「裕誠等案」、「新光案
」、「樂群案」工程,則「裕誠等案」、「新光案」、「
樂群案」未請領之工程款,雙方合意由被告自行處理,青
沐公司絕無異議,並放棄其他權利主張,俾維誠信等語。
依此,青沐公司縱無將領得之工程款或保留款用以支付材
料款及工資,亦不過上揭未完工案場
縱有任何工程款,亦
由被告自行處理,青沐公司不得為任何主張,並非青沐公
司已無系爭票款債權。至於3 紙協議書第4 條雖分別記載
:青沐公司同意於102 年8 月22日(或同年月30日、31日
)前進場施工,否則拋棄
上訴(述)任何權利與工程款,
由被告另行發包等語,然依照協議書第1 條被告本應將附
表一所示支票一次交付青沐公司,此方符合預支之意旨,
且青沐公司亦因此付出無法請領關於「裕誠等案」、「新
光案」、「樂群案」已完工部分之工程款、保留款之代價
,何況,被告就青沐公司若有遲延進場尚得對青沐公司主
張違約金(詳後述),故系爭票款債權應係已確定之權利
。至於青沐公司未能進場所生之效果即為被告得將上開工
程逕行發包處理,
無庸再與青沐公司處理關於可否合法終
止以及終止後有無損害之後續問題,與系爭票款債權無關
。
⒋綜上,青沐公司對被告仍有系爭票款債權,金額為2,056,
225 元,被告依照協議書第2 條、第4 條主張已無給付義
務以及援引同時履行抗辯,均無理由。至於系爭工程款債
權早已依照協議書由青沐公司所拋棄,故青沐公司就此部
分已無債權。又原告雖另主張青沐公司於102 年8 月20日
之後仍有進場,並提出點工單等為據,惟進場與可領取工
程款無關,尚需驗收通過才有工程款請求之問題,而原告
以及楊凌蒂於本院審理作證時,均無提出任何驗收之憑證
,故青沐公司
嗣後縱使進場,然是否有完成工作既無據
可
憑,亦無工程款之問題。
㈢被告可否主張抵銷?金額若干?
⒈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
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
民法第334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青沐公司對被告有系爭票款債權,
而依照附表一所示,其中青沐公司對被告城揚建設之票款
債權金額為1,230,073 元;對被告晟揚建設之票款債權金
額為531,543 元;對被告北京建設之票款債權金額為294,
610 元,以下就可否抵銷以及金額分述之。
⒉被告城揚建設部分:
①青沐公司所承攬被告城揚建設「裕誠案」合約編號B31
-1基座及公設不銹鋼工程(下稱B31-1 合約)之契約第
21條第1 、2 項約定:青沐公司若逾規定期限尚未開工
或開工後工程進行遲緩,被告城揚建設得取消合約,青
沐公司應賠償被告城揚建設所受一切損失,此有上揭契
約可稽(本院卷一第170 頁反面)。又被告城揚建設於
102 年8 月15日向青沐公司發函終止B31-1 合約,復於
102 年8 月20日同日工地協調會會議紀錄,記載:B31
-1基座及公設不鏽鋼工程,因青沐公司都未進場施作,
且有會議記錄通知,即日起雙方協議拋棄終止合約,又
於同日工程承攬拋棄
切結書記載:與被告城揚建設之B3
1-1 工程自即日(102 年8 月20日)起終止等語,青沐
公司復於同日與被告城揚建設簽立系爭城揚協議書,約
定:青沐公司同意於102 年8 月22日前進場施工,否則
拋棄協議書上任何權利與工程款,由被告城揚建設另行
發包,被告城揚建設於102 年10月4 日將此工程之部分
轉包予世燿公司,轉包之合約金額為500 萬元,較原本
青沐公司承攬之金額高出130 萬元等情,亦為兩造所不
爭,且有被告提出原告不爭執為真正之被告城揚建設與
青沐公司工程
承攬契約書、被告城揚建設與世燿公司工
程承攬契約書、青沐公司報價單、世燿公司報價單、青
沐公司與世燿公司合約所定施工品名及價格對照表、世
燿公司統一發票等件為憑(本院卷一第169-172 頁、卷
二第157-164 頁、本院卷三第136-138 頁),且經證人
即世燿公司負責人王世忠於本院審理時證述
綦詳(本院
卷三第143-149 頁),
堪信屬實,故被告城揚建設確實
有因青沐公司未施工而受有另行發包之損害130 萬元。
②原告雖以上開工程既然已由被告城揚建設於103 年8 月
15日函知青沐公司終止合約,雙方嗣後又協議拋棄終止
合約,被告城揚建設自不能再對青沐公司請求賠償。惟
查,依照被告城揚建設與青沐公司之合約第21條,被告
城揚建設因青沐公司未進場施工或施工遲延,本得終止
合約,並於終止合約後就所受之損害向青沐公司為請求
,而上揭工地協調會議紀錄、工程承攬拋棄切結書並無
關於被告城揚建設不再對青沐公司請求
損害賠償之記載
,至於「雙方協議拋棄終止合約」等語亦不等同被告城
揚建設已拋棄因終止合約而可得請求之賠償,故被告自
得依上開約定,請求青沐公司賠償需另行發包予世燿公
司所額外支付之130 萬元工程款損害。
③因青沐公司對被告城揚建設票款債權僅為1,230,073 元
,而被告城揚建設對青沐公司有關另行發包予世燿公司
部分之損失已達130 萬元,超過青沐公司可對被告城揚
建設請求之金額,故青沐公司對被告城揚建設之債權為
零。又在訴訟上提出抵銷之抗辯,究其性質,
祇是被告
對原告主張為
訴訟標的之請求提出之
防禦方法而已,故
如本院認被告主張抵銷之部分項目為有理由,而經以此
扣抵原告之請求數額後,原告已無餘額可得請求者,自
可無庸論斷其餘抵銷項目是否可採,故本院不再就被告
城揚建設對青沐公司有無逾期工程款、逾期違約金可資
抵銷為判斷。
⒊被告晟揚建設主張溢領工程款部分:
被告主張依據楊凌蒂所提出之請款單紀錄,青沐公司溢領
「新光案」工程款110,979 元,惟「新光案」之工程款或
保留款既已於青沐公司與被告簽署系爭晟揚協議書時進行
結算,青沐公司如有溢領,被告晟揚建設豈會不於結算時
為主張,且系爭3 紙協議書如屬實,被告對於溢領工程款
即不再主張,
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本院卷四第136 頁),
而系爭3 紙協議書有效乙節業經兩造不爭,故被告晟揚建
設主張青沐公司溢領工程款,應無可採。
⒋逾期罰款部分:
①被告晟揚建設新光案合約編號B41 (工程名稱:陽台不
鏽鋼欄杆工程,總工程款1,999,994 元,下稱B41 合約
),被告晟揚建設已於102 年8 月15日以存證信函通知
青沐公司終止合約,復依照102 年8 月20日工地協調會
紀錄,記載:合約編號B41 陽台不鏽鋼欄杆工程預計8
月31日進場安裝,若逾期施作,依約罰款等語,青沐公
司復於同日與被告晟揚建設簽立系爭晟揚協議書,約定
:青沐公司同意於102 年8 月31日前進場施工,否則拋
棄協議書上任何權利與工程款,由被告晟揚建設另行發
包。因青沐公司未於102 年8 月31日前進場,被告城揚
建設於102 年9 月18日發函終止契約,青沐公司於102
年9 月23日收受等情;以及被告北京建設樂群案合約編
號B31-3 (工程名稱:中庭雨遮工程,總工程款557,99
9 元,下稱B31-3 合約),被告北京建設已於102 年8
月15日以存證信函通知青沐公司終止合約,復依照102
年8 月20日工地協調會紀錄,記載:台端(即青沐公司
)應於8 月24日進場施工並收尾完成,若台端未於8 月
24日進場施工,工地將依合約扣罰款,若台端未於8 月
24日當日起算一星期後為8 月30日未進場施工,將終止
契約等語,青沐公司復於同日與被告北京建設簽立系爭
北京協議書,約定:青沐公司同意於102 年8 月30日前
進場施工,否則拋棄協議書上任何權利與工程款,由被
告北京建設另行發包。因青沐公司未於102 年8 月30日
前進場,被告北京建設於102 年9 月18日發函終止契約
,青沐公司於102 年9 月23日收受等情,均為兩造所不
爭。
②上開B41 合約、B31-3 合約之第18條約定:『逾期損失
:乙方(即青沐公司)倘不依照合約規定期限完工,應
向甲方(即被告晟揚建設/ 北京建設)按逾期之日數,
每日賠償甲方損失為總工程款千分之三計罰,或照本合
約第二十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辦理,但係天災人禍非人力
所能抵抗之原因,或完全屬於甲方之原因,經甲方認為
確實者,得免去賠償損失金之一部或全部』等語,有上
開B41 、B31-3 合約可稽(本院卷三第87-90 頁、第10
3-106 頁)。被告雖以上開約款有計罰之用語而主張此
為
懲罰性賠償金,但觀其條文標題即為逾期『損失』,
且條文意旨主要均在處理賠償損失,故此應係損害賠償
總額預定之違約金。
③原告雖主張上開B41 合約、B31-3 合約均經被告晟揚建
設、北京建設分別以102 年8 月15日、16日存證信函對
青沐公司終止合約,應無再於終止後主張違約金之餘地
。惟查,系爭B41 合約、B31-3 合約於被告晟揚建設、
北京建設終止後,復於同年月20日之工地協調會中同意
由青沐公司進場施作,並約定進場期限分別為同年月31
日、24日,青沐公司於工地協調會亦無表示反對,自應
認雙方就上開已終止之合約,同意自102 年8 月20日起
依原契約條件繼續履行。又原告自陳青沐公司有進場施
工之點工單僅有成東案(本院卷四第132 頁),足見就
B41 合約、B31-3 合約之工程青沐公司並未進場施作,
自有逾期情事。經計算至青沐公司於102 年9 月23日收
受被告晟揚建設、北京建設終止契約之存證信函為止,
B41 合約已逾期23日,B31-3 合約已逾期30日。本院審
酌被告晟揚建設、北京建設本已終止與青沐公司間之契
約,復於工地協調會時再給予青沐公司機會進場施作,
但青沐公司於102 年8 月20日簽立系爭晟揚協議書、系
爭北京協議書且領取附表一編號2 、3 之支票後,竟仍
未依約進場施作,又建築業因需要較高之資本投入,若
有工程遲延本會造成一定之利息負擔,被告就其利息負
擔亦已陳明在卷(本院卷四第24、25、28頁),故被告
主張按照契約約定之千分之三計算逾期違約金應無過高
,被告晟揚建設、北京建設可主張抵銷之違約金即分別
為137,999 元、50,219元。
⒌被告晟揚建設因保固之維修費用:
被告晟揚建設就青沐公司關於廣場案所承攬之工程,因有
維修之必要而另行發包給金響安全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支
出費用11,550元;就青沐公司關於文濱案所承攬之工程,
因有維修之必要,另行發包給北門金屬有限公司,支出費
用3,150 元,發包給鋐麗實業有限公司,支出費用9,017
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次查,系爭晟揚協議書第3 條約定
:上述「五甲案」、「文濱案」、「廣場案」之工程,若
須維修則乙方(即青沐公司)無條件配合,若未能維修,
乙方同意由甲方(即被告晟揚建設)之新光案或其
他案場
工程款或保留款支付等語。而青沐公司依照系爭晟揚協議
書所預支者即為「五甲案」、「文濱案」、「廣場案」之
工程款、保留款已如前述,故青沐公司就上述已領取工程
款、保固款之工程若有未能維修者,被告晟揚建設自得予
以主張抵銷。原告雖以被告晟揚建設並無通知青沐公司進
場維修為辯,但青沐公司就未完工之部分未能按照協議進
場施作而遭終止契約以及處逾期罰金已如前述,自無可能
再期待青沐公司就已完工部分進場維修,故被告晟揚建設
主張青沐公司業已倒閉不進場維修等語(本院卷四第135
頁),應屬有據,被告晟揚建設就此部分合計23,717元之
維修費用主張抵銷,為有理由。
六、綜上所述,青沐公司對被告城揚建設有票款債權1,230, 073
元,對被告晟揚建設有票款債權531,543 元;對被告北京建
設有票款債權294,610 元,至於原告所主張如附表二所示之
系爭工程款債權,依照系爭城揚協議書、系爭晟揚協議書,
青沐公司已因預支系爭A 工程、系爭B 工程之工程款、保留
款而不得再對被告城揚建設、晟揚建設為主張。此外,被告
城揚建設因青沐公司未依照B31-1 合約進行施作,必須將之
轉包與世燿公司,受有多支出130 萬元工程款之損失,被告
城揚建設以之抵銷應有理由,經抵銷後青沐公司對被告城揚
建設已無債權存在。另被告晟揚建設主張青沐公司有溢領工
程款雖無可採,惟青沐公司對於所承攬被告晟揚建設之B41
合約因有逾期施作之情事應賠償違約金137,999 元,被告晟
揚建設另因青沐公司所承攬之「廣場案」、「文濱案」有未
能保固而額外支出之維修費用23,717元,被告晟揚建設主張
抵銷為有理由,經抵銷後青沐公司對被告晟揚建設之債權合
計為369,827 元。另青沐公司對於所承攬被告北京建設之B3
1-3 合約因有逾期施作之情事應賠償違約金50,219元,被告
北京建設主張抵銷為有理由,經抵銷後青沐公司對被告北京
建設之債權合計為244,391 元。從而,原告請求確認青沐公
司對被告晟揚建設有369,827 元之債權存在;對被告北京建
設有244,391 元之債權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
圍外之請求,
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
暨攻
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與本件判斷結果無影響,
毋庸再予一一審酌,
附此敘明。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判決送達後
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附表一:
┌──┬─────┬───────┬─────┬──────┐
│編號│ 被告名稱 │ 票 期 │支票號碼 │支票金額 │
├──┼─────┼───────┼─────┼──────┤
│ 1 │城揚建設股│102年8月27日 │CSA0000000│10,00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CSA0000000│50,000元 │
│ │ │ ├─────┼──────┤
│ │ │ │CSA0000000│16,095元 │
│ │ │ ├─────┼──────┤
│ │ │ │CSA0000000│10,000元 │
│ │ │ ├─────┼──────┤
│ │ │ │CSA0000000│30,000元 │
│ │ │ ├─────┼──────┤
│ │ │ │CSA0000000│17,700元 │
│ │ │ ├─────┼──────┤
│ │ │ │ │15,000元 │
│ │ │ ├─────┼──────┤
│ │ │ │CSA0000000│ 2,000元 │
│ │ │ ├─────┼──────┤
│ │ │ │CSA0000000│11,000元 │
│ │ │ ├─────┼──────┤
│ │ │ │CSA0000000│17,080元 │
│ │ │ ├─────┼──────┤
│ │ │ │CSA0000000│ 1,400元 │
│ │ │ ├─────┼──────┤
│ │ │ │CSA0000000│ 6,352元 │
│ │ │ ├─────┼──────┤
│ │ │ │CSA0000000│ 7,938元 │
│ │ │ ├─────┼──────┤
│ │ │ │CSA0000000│ 9,473元 │
│ │ │ ├─────┼──────┤
│ │ │ │CSA0000000│25,000元 │
│ │ │ ├─────┴──────┤
│ │ │ │合計:229,038元 │
├──┼─────┼───────┼─────┬──────┤
│ 2 │北京建設股│102年8月27日 │ │16,28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CSA0000000│ 4,600元 │
│ │ │ ├─────┼──────┤
│ │ │ │CSA0000000│25,000元 │
│ │ │ ├─────┼──────┤
│ │ │ │CSA0000000│ 3,150元 │
│ │ │ ├─────┼──────┤
│ │ │ │CSA0000000│20,795元 │
│ │ │ ├─────┴──────┤
│ │ │ │合計:69,825元 │
├──┼─────┼───────┼─────┬──────┤
│ 3 │晟揚建設股│102年8月27日 │ │51,832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CSA0000000│50,000元 │
│ │ │ ├─────┼──────┤
│ │ │ │CSA0000000│21,224元 │
│ │ │ ├─────┴──────┤
│ │ │ │合計:123,056元 │
├──┼─────┼───────┼─────┬──────┤
│ 4 │城揚建設股│102年11月27日 │CSA0000000│16,095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CSA0000000│10,000元 │
│ │ │ ├─────┼──────┤
│ │ │ │CSA0000000│30,000元 │
│ │ │ ├─────┼──────┤
│ │ │ │CSA0000000│17,700元 │
│ │ │ ├─────┼──────┤
│ │ │ │CSA0000000│15,000元 │
│ │ │ ├─────┼──────┤
│ │ │ │CSA0000000│ 2,000元 │
│ │ │ ├─────┼──────┤
│ │ │ │CSA0000000│11,001元 │
│ │ │ ├─────┼──────┤
│ │ │ │CSA0000000│17,081元 │
│ │ │ ├─────┼──────┤
│ │ │ │CSA0000000│ 1,400元 │
│ │ │ ├─────┼──────┤
│ │ │ │CSA0000000│ 6,353元 │
│ │ │ ├─────┼──────┤
│ │ │ │CSA0000000│ 7,938元 │
│ │ │ ├─────┼──────┤
│ │ │ │CSA0000000│ 9,474元 │
│ │ │ ├─────┼──────┤
│ │ │ │CSA0000000│25,000元 │
│ │ │ ├─────┴──────┤
│ │ │ │合計:169,042元 │
├──┼─────┼───────┼─────┬──────┤
│ 5 │北京建設股│102年11月27日 │CSA0000000│25,00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CSA0000000│ 3,150元 │
│ │ │ ├─────┼──────┤
│ │ │ │CSA0000000│20,795元 │
│ │ │ ├─────┼──────┤
│ │ │ │CSA0000000│16,280元 │
│ │ │ ├─────┼──────┤
│ │ │ │CSA0000000│ 4,600元 │
│ │ │ ├─────┴──────┤
│ │ │ │合計:69,825元 │
├──┼─────┼───────┼─────┬──────┤
│ 6 │晟揚建設股│102年11月27日 │ │51,833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CSA0000000│50,000元 │
│ │ │ ├─────┼──────┤
│ │ │ │CSA0000000│21,224元 │
│ │ │ ├─────┴──────┤
│ │ │ │合計:123,057元 │
├──┼─────┼───────┼─────┬──────┤
│ 7 │晟揚建設股│102年12月7日 │CSA0000000│ 6,316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CSA0000000│19,110元 │
│ │ │ ├─────┴──────┤
│ │ │ │合計:25,426元 │
├──┼─────┼───────┼─────┬──────┤
│ 8 │城揚建設股│103年2月27日 │CSA0000000│ 6,00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CSA0000000│167,738元 │
│ │ │ ├─────┴──────┤
│ │ │ │合計:173,738元 │
├──┼─────┼───────┼─────┬──────┤
│ 9 │城揚建設股│103年7月27日 │CSA0000000│33,002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CSA0000000│84,000元 │
│ │ │ ├─────┼──────┤
│ │ │ │CSA0000000│ 9,072元 │
│ │ │ ├─────┴──────┤
│ │ │ │合計:126,074元 │
├──┼─────┼───────┼─────┬──────┤
│ 10 │晟揚建設股│103年10月7日 │CSA0000000│363,06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CSA0000000│ 20,000元 │
│ │ │ ├─────┴──────┤
│ │ │ │合計:383,060元 │
├──┼─────┼───────┼─────┬──────┤
│ 11 │城揚建設股│103年11月27日 │ │312,57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CSA0000000│ 7,125元 │
│ │ │ ├─────┼──────┤
│ │ │ │CSA0000000│128,232元 │
│ │ │ ├─────┼──────┤
│ │ │ │CSA0000000│236,013元 │
│ │ │ ├─────┼──────┤
│ │ │ │CSA0000000│ 73,415元 │
│ │ │ ├─────┴──────┤
│ │ │ │合計:757,355元 │
├──┼─────┼───────┼─────┬──────┤
│ 12 │城揚建設股│104年2月7日 │CSA0000000│3,864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合計:3,864元 │
├──┼─────┼───────┼─────┬──────┤
│ 13 │北京建設股│104年6月7日 │CSA0000000│ 80,285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CSA0000000│100,000元 │
│ │ │ ├─────┼──────┤
│ │ │ │CSA0000000│ 44,500元 │
│ │ │ ├─────┴──────┤
│ │ │ │合計:224,785元 │
└──┴─────┴───────┴────────────┘
附表二:
┌──┬─────┬────────────────┐
│編號│被告 │工程案名及款項 │
│ │ │ │
├──┼─────┼─────────┬──────┤
│ 1 │城揚建設 │雙成D案保留款 │ 22,000 元│
│ │ │ │ │
├──┼─────┼─────────┼──────┤
│ 2 │城揚建設 │裕誠案未領工程款 │ 1,165,195元│
│ │ ├─────────┼──────│
│ │ │裕誠案未領保留款 │ 532,850元│
│ │ ├─────────┴──────│
│ │ │ 合計 1,698,045 元│
├──┼─────┼─────────┬──────┤
│ 3 │城揚建設 │成東案未領工程款 │ 2,067,055元│
│ │ ├─────────┼──────│
│ │ │成東案未領保留款 │ 1,797,285元│
│ │ ├─────────┴──────│
│ │ │ 合計 3,864,340元│
├──┼─────┼─────────┬──────┤
│ 4 │晟揚建設 │新光案未領工程款 │ 263,149 元│
│ │ ├─────────┼──────│
│ │ │新光案未領保留款 │ 65,282元│
│ │ ├─────────┴──────│
│ │ │ 合計 328,431元│
├──┼─────┴────────────────┤
│合計│未領工程款5,912,816元 │
│ │ │
└──┴──────────────────────┘
附表三:
┌─┬──┬───┬────┬──────┬───┬───┬───┬──┬──────┐
│編│合約│案場 │工程名稱│總工程款 │應進場│應完成│合約終│逾期│逾期違約金 │
│號│編號│名稱 │ │ │日期 │日期 │止日期│天數│ │
│ │ │ │ │ │ │ │ │ │ │
├─┼──┼───┼────┼──────┼───┼───┼───┼──┼──────┤
│1 │B28 │城揚 │外觀不鏽│22,800,000元│102 年│ │102 年│34 │2,325,600元 │
│ │ │成東案│鋼欄杆、│ │8 月20│ │9 月23│ │ │
│ │ │ │飾條、燈│ │日 │ │日 │ │ │
│ │ │ │箱及鋁包│ │ │ │ │ │ │
│ │ │ │皮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2 │B31 │城揚 │浴室不鏽│ 897,158元│102 年│102 年│102 年│37 │ 99,584元 │
│ │ │裕誠案│鋼窗工程│ │8 月17│9 月30│9 月23│ │ │
│ │ │ │ │ │日 │日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B31 │城揚 │基座及公│ 3,700,000元│102 年│ │102 年│3 │ 33,300元 │
│ │-1 │裕誠案│設不鏽鋼│ │8 月17│ │8 月20│ │ │
│ │ │ │工程 │ │日 │ │日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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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B31 │城揚 │外觀鋁包│15,000,000元│102 年│102 年│102 年│37 │1,665,000元 │
│ │-2 │裕誠案│板、欄杆│ │8 月17│10月31│9 月23│ │ │
│ │ │ │、燈箱、│ │日 │日 │日 │ │ │
│ │ │ │飾修不鏽│ │ │ │ │ │ │
│ │ │ │鋼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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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B31 │城揚 │後陽台落│ 1,479,983元│102 年│102 年│102 年│37 │ 164,278元 │
│ │-3 │裕誠案│地不鏽鋼│ │8 月17│9 月30│9 月23│ │ │
│ │ │ │格棚工程│ │日 │日 │日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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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B31 │城揚 │標準層梯│ 2,199,968元│102 年│ │102 年│3 │ 19,799元 │
│ │-4 │裕誠案│廳檢修門│ │8 月17│ │8 月20│ │ │
│ │ │ │框、扇- │ │日 │ │日 │ │ │
│ │ │ │鐵件工程│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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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B31 │城揚 │外觀字體│ 3,599,999元│102 年│ │102 年│3 │ 32,399元 │
│ │-5 │裕誠案│柵、基座│ │8 月17│ │8 月20│ │ │
│ │ │ │柱壁燈、│ │日 │ │日 │ │ │
│ │ │ │屋突、格│ │ │ │ │ │ │
│ │ │ │柵鐵件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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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B41 │晟揚 │陽台不銹│ 1,999,994元│102 年│ │102 年│23 │ 137,999元 │
│ │ │新光案│鋼欄杆工│ │8 月31│ │9 月23│ │ │
│ │ │ │程 │ │日 │ │日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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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B31 │北京 │中庭雨遮│ 557,999元│102 年│ │102 年│30 │ 50,219元 │
│ │-3 │樂群案│工程 │ │8 月24│ │9 月23│ │ │
│ │ │ │ │ │日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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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28,178元 │
│總金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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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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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被告公司│建案名稱│溢領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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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城揚建設│雙城D案 │17,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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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城揚建設│裕誠案 │583,364 元 │
├────┼────┼────┼──────┤
│ 3 │城揚建設│成東案 │2,643,791 元│
├────┼────┼────┼──────┤
│ 4 │晟揚建設│新光案 │110,97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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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3,355,7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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