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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3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59號 原   告 滿慶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郝麗娟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宜蓁 被   告 梁文雄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張芳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上午九時十 五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並請原告就 下述事項提出相關證明資料或具狀陳述意見: 一、被告未就學、不識字、僅能書寫姓名,為兩造所不爭執,兩 造於「102 年8 月29日」簽立系爭委託銷售契約書時,原告 有無向被告具體確切說明被告應支付委託銷售總價6 %計算 之服務報酬違約金,與被告應依約支付服務報酬(本件原告 係主張兩造於「102 年8 月30日」所簽立服務報酬給付同意 書約定總價4 %為服務報酬)之差異性為何?若有,如何舉 證? 二、系爭委託銷售契約第11條違約處罰之約定為定型化契約條款 ,為兩造所不爭執,然被告並未在該條約定為特別記載或簽 章,原告認此部分為有效成立之約款,可否再為具體舉證說 明? 三、若原告審酌卷內事證,認先位聲明繼續訴訟已無實益性,是 否考量具狀撤回先位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饒志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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