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59號
原 告 滿慶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郝麗娟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宜蓁
被 告 梁文雄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張芳綾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
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上午九時十
五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
期日,並請原告就
下述事項提出相關證明資料或具狀陳述意見:
一、被告未就學、不識字、僅能書寫姓名,為
兩造所不爭執,兩
造於「102 年8 月29日」簽立
系爭委託銷售契約書時,原告
有無向被告具體確切說明被告應支付委託銷售總價6 %計算
之服務報酬
違約金,與被告應依約支付服務報酬(本件原告
係主張兩造於「102 年8 月30日」所簽立服務報酬給付同意
書約定總價4 %為服務報酬)之差異性為何?若有,如何舉
證?
二、系爭委託銷售契約第11條違約處罰之約定為
定型化契約條款
,為兩造所不爭執,然被告並未在該條約定為特別記載或簽
章,原告認此部分為有效成立之約款,可否再為具體舉證說
明?
三、若原告審酌卷內事證,認先位聲明繼續訴訟已無實益性,是
否考量具狀撤回先位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饒志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