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59號
原 告 滿慶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郝麗娟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宜蓁
被 告 梁文雄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張芳綾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
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六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
期日。另若
兩造
有意願和解,請於庭前事先電話聯絡和解相關事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饒志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