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429號
原 告 旭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義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正卿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
被 告 華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田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
許惠月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7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原告交付如附表二所示機台之同時,給付原告新台幣貳
佰參拾柒萬捌仟貳佰伍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柒拾玖萬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貳佰參拾柒萬捌仟貳佰伍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ADC,Arima Display Corp. )於民國101
年3 月16日以附表1 所示採購單向原告(原名義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ASTC,AcroSense Technology Corp. )購買二手
機台1 批,
兩造經磋商後,
合意由原告出售被告附表2 採購
單所示機台1 批,並約定買賣價金含稅共計新臺幣(下同)
237 萬8250元,被告依約應於101 年3 月30日至原告公司進
行拆機及搬遷事宜(下稱
系爭採購案)。
詎被告屆期未前來
搬遷機台,亦拒絕給付價款。
嗣兩造於101 年9 月3 日會談
協商,被告承諾「會後5 天內支付其中40萬元價金,其餘款
項及交機事宜於今年年底前儘速處理完畢」,
旋又於同年月
6 日表示原告出售之手動貼片機規格太小,不符公司需求為
由,拒絕給付貨款,被告此舉實違約並已受領遲延。原告
乃
於101 年10月19日委請律師發函催告被告於函到後5 日內給
付買賣價金,並受領、搬遷機台。被告於101 年10月22日收
受前開函文後仍置之不理,應自101 年10月28日起負價金給
付之法定遲延責任。
爰依買賣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37 萬8250元,及自101 年10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
遲延利息。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欲向原告購買如附表1 所示含「大型」手動
貼片機等二手機台一批以建立完整之生產線。
惟原告在接獲
被告所發出之附表1 之採購單後,自行將該表編號1 、2 所
示設備標註「自動」、「大型」等文字刪除,而未經同意將
被告欲購買之設備品項更改為「TP手動貼片機桌上型(小型
)桌上型- 全益小型」、「TP手動貼片機桌上型(小型)桌
上型- 全益小型」,並將更改後之採購單回傳被告。依原告
更改後之採購單,其欲出售之手動貼片機為「小型」,惟此
將使被告加工尺寸侷限於4.3 吋以內,與被告生產觸控模組
之規格不符,原告
上開擅自更改採購單之行為應視為拒絕被
告原採購要約所為之新要約,被告均未就原告所提上開新要
約為承諾。被告公司總經理朱清榮固於101 年9 月3 日與原
告公司人員會談,惟因會談時間距原告提出新要約後已過近
6 月,被告公司生產需求有所改變,故朱清榮於協談中係允
諾如經確認原告公司欲出售之機台符合被告公司需求,被告
將就原告此新要約另為承諾。惟被告公司於同年月6 日派員
查看機台後,即以含4 台桌上型手動貼片機等機台不符需求
,而表達不願購買之意,依此,則雙方就原告更改採購單上
所列機台之買賣意思表示並未一致,
買賣契約尚未成立。縱
認兩造間就附表2 採購單所列機台有成立買賣契約,原告
迄
今尚未交付該批機台,且經被告派員於102 年9 月26日前往
原告廠區查看,發現附表2 編號3 ~5 所示網印機、TP加壓
脫泡機等機台,現仍由原告運轉使用;編號6 所示貼膜機亦
有接上電源;此外,編號1 、2 所示4 台手動貼片機中,其
中1 台有結構不完整之狀況,
足證原告並未有提出給付之事
實,且機台設備亦已不符原訂單約定之品質。再者,採購單
約定之付款方式為「50% 付現;50% 預開90天後兌現支票」
,原告尚未交付貨物,亦無要求一次給付全部貨款及遲延利
息之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
暨爭執事項: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1.原告於101 年2 月18日、同年月20日以電子郵件通知被告可
出售予被告之設備清單(即原證5 、6 ;郵件內容見附表3
編號6 、7 ),其中清單編號7 之機台即為「手動貼片機桌
上型(小型)」,有電子郵件附卷(見卷第61頁~第62頁)
。
2.被告公司人員李啟禎於101 年2 月29日傳送標題為「義強TP
Module設備報價」之電子郵件予原告,並告知:「ADC 在2/
24已完成購入設備清單確認(請參考附件),請ASTC儘快協
助依設備List提供報價」(即原證7 ;)。依此電子郵件附
件所列被告欲購買手動貼片機桌上型之機型為「桌上型(自
動)、桌上型(大型)、桌上型(大型)、桌上型(大型)
」(即原證7 ;郵件內容見附表3 編號8 ),有電子郵件附
卷(見卷第63頁~第64頁)。
3.原告公司人員於101 年3 月1 日以電子郵件提供報價時,將
被告上開所提購入設備清單中手動貼片機均更改為「手動貼
片機桌上型(小型)--全益」(即原證8 ;郵件內容見附表
3 編號9 ),並於信件中註明「附件為貴司提出的設備清單
報價單,請您查收及確認」,有電子郵件附卷(見卷第65
頁~第66頁)。
4.被告公司人員於收受後,乃於101 年3 月16日以電子郵件提
出如附表1 所示採購單,依採購單編號1 、2
所載欲採購之
設備為「TP手動貼片機桌上型(小型)桌上型(自動)--全
益」1 台、「TP手動貼片機桌上型(小型)桌上型(大型)
--全益」3 台等機台(即證物9 、被證1 ;郵件內容見附表
3 編號1 )。原告公司人員再次將上開機台更改為「TP手動
貼片機桌上型(小型)桌上型(小型)--全益」1 台、「TP
手動貼片機桌上型(小型)桌上型(小型)--全益」3 台,
並於同年月22日在電子郵件中敘明「訂單上有部分修改,請
您悉知」回傳被告(即原證9 、原證1 ;郵件內容見附表3
編號12)。被告公司人員再於101 年3 月29日回信「財務回
覆目前資金尚不足,故原預計今日付款將會改為4/5 支付」
(即原證22;郵件內容見附表3 編號14),有電子郵件及採
購單附卷(見卷第53頁、第67頁~第69頁、第147 頁)。
㈡兩造爭執事項:
1.兩造針對由原告出售附表2 編號1 、2 所示4 台「小型」桌
上型貼片機予被告一事,有無達成買賣意思表示一致?
2.若認兩造就4 台小型手動貼片機未達成買賣之意思表示
合致
,則被告就附表2 採購單之其餘設備,應否負給付價金之責
?
3.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237 萬8250元價款?
四、本院之判斷:
㈠兩造針對由原告出售附表2 編號1 、2 所示4 台「小型」桌
上型貼片機予被告一事,有無達成買賣意思表示一致?
被告欲向原告購買原告所有、如附表1 所示二手機台一批,
並於101 年3 月16日以電子郵件傳送採購單予原告。原告公
司人員於接獲採購單後,便自行將採購單上編號1 、2 所列
機台自「TP手動貼片機桌上型(小型)桌上型(自動)- 全
益」1 台、「TP手動貼片機桌上型(小型)桌上型(大型)
- 全益」3 台,更改為「TP手動貼片機桌上型(小型)桌上
型(小型)- 全益」1 台、「TP手動貼片機桌上型(小型)
桌上型(小型)- 全益」3 台,並於回傳予被告之電子郵件
中敘明「訂單上有部分修改,請您悉知」,此固為兩造所不
爭執,並有兩造往來之電子郵件、採購單附卷(見卷第53頁
、第67頁~第69頁、第147 頁)。原告針對其自行更改被告
傳送採購單一事,主張被告原欲購買之設備即係「『小型』
手動貼片機」,附表1 採購單編號1 、2 「TP手動貼片機桌
上型(小型)桌上型(自動)- 全益」、「TP手動貼片機桌
上型(小型)桌上型(大型)- 全益」應係被告誤繕。況更
改採購單後,原告亦曾於信件中註明「訂單有部分修改」,
被告迄本件訴訟前均未曾
抗辯兩造買賣契約不成立,且已於
101 年3 月份持原告預開之發票作帳,應認兩造對附表2 採
購單所列機台已成立買賣契約,惟此為被告所否認,並以
前
揭情詞置辯,本院基於以下理由,認兩造已就附表2 採購單
所列機台達成買賣之意思表示合致:
1.被告向原告接洽購買如附表2 所示機台之電子郵件聯繫經過
,係先由被告公司人員於101 年2 月6 日傳送欲向原告公司
洽購、含4 台「手動貼片機桌上型『小型』」之二手設備清
單,並要求原告公司提供上開設備規格等資訊(即原證13、
14;郵件內容見附表3 編號1 ),原告公司經理唐洸翰乃於
同年月7 日回傳信件標題為「義強現有的機組機臺List」郵
件,並提供原告公司有意出售、含手動貼片機在內之設備清
單(即原證15、被證6 ;郵件內容見附表3 編號2 )以便於
被告勾選。被告遂自上開清單中摘錄欲購買之機台並整理為
標題「華森科技購買之模組機台明細及數量」之清單,並於
同年月8 日傳送原告,要求原告針對清單內各項設備有無附
說明書、手順書、測試時間(Tact time )、設備原廠有無
支援等出售條件加以說明並回傳(即原證16;郵件內容見附
表3 編號3 ),上開購買清單內第7 項所列機台即為「手動
貼片機桌上型(小型)」。原告乃應被告之要求,於同年月
10日將被告傳送清單中所列各項機台有無附說明書、手順書
等事項逐一說明後回傳(即原證18;郵件內容見附表3 編號
4 ),有兩造往來之電子郵件附卷(見卷第102 頁、第121
頁~第124 頁、第127 頁~第128 頁),被告對於上開電子
郵件為兩造聯繫系爭採購機台之經過一情並未爭執,則依兩
造上開商議內容觀之,被告有意購買者應為含4 台「手動貼
片機桌上型(小型)」在內、如附表2 所示之設備,並要求
原告提供上開二手設備之交易現況,應可認定。至證人即被
告公司總經理朱清榮證稱:依我的認知,公司當時要購買的
是大型及半自動貼片機等語,與上開電子郵件之客觀事證呈
現兩造磋商之內容明顯不符,所證
尚非可採。
2.再者,依雙方均不爭執兩造101 年3 月1 日至同年月29日往
來電子郵件可知(見不爭執事項2 ~4 ),被告於101 年2
月29日提出確認後之購買清單要求原告報價,
斯時清單將「
手動貼片機(小型)」之機型記載為「桌上型(自動)、桌
上型(大型)、桌上型(大型)、桌上型(大型)」(見卷
第63頁~第64頁原證7 ),惟斟酌「小型」手動貼片機可加
工之範圍為1 ~4.3 吋、「自動」及「大型」手動貼片機加
工範圍則為1 ~7 吋,
顯有不同,該清單所列購買設備名稱
既已記載「手動貼片機桌上型(小型)」,卻又於機型中註
記「桌上型(大型)」,易使商品規格究為「大型」或「小
型」陷於不明,應非洽購者刻意為此記載。再參以依兩造至
此前互傳之購買清單中,針對手動貼片機部分均清楚記載「
小型」,且證人即被告公司製造部副理黃德仁證稱:原證7
係我們公司內部由被證6 裡面轉出來的(見卷第163 頁);
證人朱清榮亦證稱:被告公司是由郭家禛負責電子郵件的往
來,因為他對設備不是非常清楚,所以沒有注意到規格的部
分... 原證7 針對手動貼片機設備名稱之記載,可能是公司
文書作業之疏失等語(見卷第135 頁、第137 頁),再再
可
徵設備名稱記載「手動貼片機(小型)」,
復於機型中註記
「桌上型(大型)」應係被告公司人員之誤繕,尚難據此即
認被告已表明欲購買者為「大型」手動貼片機。至被告辯稱
原證7 係原告傳送予被告,被告並依原證7 上記載,將所欲
購買之手動貼片機於採購單記載如附表1 編號1 、2 所示「
TP手動貼片機桌上型(小型)桌上型(大型)」,及原告應
可明確知悉被告一開始就是要買大型手動貼片機
云云,均不
足採。
3.原告公司人員嗣於101 年3 月1 日以電子郵件提供報價時,
已依循被告前於電子郵件中表明欲洽購「小型」手動貼片機
之意將被告上開誤載更正回「手動貼片機桌上型(小型)--
全益」(即原證8 ;郵件內容見附表3 編號9 ),並於信件
中註明「附件為貴司提出的設備清單報價單,請您查收及確
認」,該更正之舉當無何不妥之處,亦不得認係新要約之提
出。詎被告於同年月16日以電子郵件提出如附表1 所示採購
單,再次將欲購買之手動貼片機記載為「TP手動貼片機桌上
型(小型)桌上型(大型)」(即原證9 、被證1 ;郵件內
容見附表3 編號11)。原告公司人員於同年月22日電子郵件
中再度更正,並敘明「訂單上有部分修改,請您悉知」回傳
原告,被告公司人員均未針對上開修改部分提出任何
異議,
並於101 年3 月29日回信「財務回覆目前資金尚不足,故原
預計今日付款將會改為4/5 支付」(即原證22;郵件內容見
附表3 編號14),斟酌兩造針對該批採購案之協商均以上開
電子郵件往返,交易雙方對於他方會以此聯繫管道傳達並提
出意見已有相當之信賴,由此,當不得認被告101 年3 月29
日回信未提及訂單修改之部分僅為單純之沈默,
而非對該筆
交易有默視承認之意,
堪認兩造最遲至此,已對於系爭採購
案買賣標的為附表2 所示、含4 台「手動貼片機桌上型(小
型)」之二手設備1 批,及該批
標的物之價金等買賣契約必
要之點達成意思表示合致。
4.被告雖以原告欲出售之「小型」手動貼片機將使被告加工尺
寸侷限於4.3 吋以內,與被告生產觸控模組之規格不符云云
。惟依兩造提出之採購單,系爭採購案之預定交貨日期為10
1 年3 月30日(見卷第7 頁、第53頁),被告公司朱清榮卻
遲至101 年9 月6 日以電子郵件向原告表示:敝公司也派了
製造工程黃副理前往貴司了解預定採購的設備,但最基本的
4 台桌上型手動貼片機卻因規格小,連最低Size3.5 吋的OG
S 都無法使用,使得我們向貴司購買設備內容要做修正等語
(見卷第12頁),始首度提及系爭採購案購買之手動貼片機
有規格不符需求之情形。然在101 年9 月6 日前,被告曾於
101 年3 月7 日、3 月23日、4 月27日三度前往原告工廠測
試系爭採購案之購買機台,此參以原告提出兩造於101 年3
月6 日、同年3 月21日、同年4 月24日聯繫借用系爭採購機
台試製產品之電子郵件(即原證20、21、23;郵件內容見附
表3 編號10、13、15),及證人黃德仁證稱:我有聽公司人
員跟我說他們在101 年3 月7 日、同年月23日、同年4 月27
日曾三度至原告公司以系爭採購案購買之設備試製產品,其
中,被告於101 年3 月21日電子郵件中提到「防爆膜貼附機
台」即指手動貼片機等語即明(見卷第145 頁~第146 頁、
第148 頁、第165 頁~第166 頁),則被告應已可知悉原告
欲出售之機台為「小型」手動貼片機,卻遲至101 年9 月6
日始提出規格不符一事,顯不合情理。再參以被告於101 年
3 月21日傳送之
上揭電子郵件中亦載「因2.36吋Sample(按
:即觸控模組)作成及出貨之需」,其中2.36吋之樣品係落
在小型手動貼片機可加工(1 吋~4.3 吋)之範圍內,與被
告斯時之生產需求並無規格不符之情事。斟酌證人黃德仁亦
證稱:被告曾三度前往原告公司以系爭採購之設備試製產品
,也有試用過手動貼片機,但因為公司當時還在跟設計單位
確認設計的產品尺吋,當時尺吋還沒有定案,所以我們也不
知道有規格不符之情形(見卷第166 頁),足證被告所指原
告欲出售之手動貼片機與被告之需求不符,為事後規避契約
責任之推諉之詞。依被告內部決議購買之設備清單明確記載
「小型」手動貼片機(見卷第121 頁),被告於101 年2 月
8 日購買清單中要求原告提供出售條件之設備亦為「小型」
手動貼片機(見卷第124 頁),兩造並循此認知進行磋商而
就附表2 所示機台締結買賣契約,均已認定如前,被告僅因
事後公司資金不足,或更改設計產品之尺寸,即執公司人員
誤繕之採購單逕指原告將誤繕之處所為之更正為新要約,所
辯毫無交易之誠信,殊不足取。承此,原告主張被告應依買
賣契約負價金之給付義務,
即屬有據。
㈡若認兩造就4 台「小型」手動貼片機未達成買賣之意思表示
合致,則被告就附表2 所示採購單之其餘設備,應否負給付
價金之責?
本院認兩造已依原告提出附表2 採購單所列機台達成買賣之
意思表示合致,被告辯稱原告欲出售之4 台「小型」手動貼
片機,與其原先欲購買之「大型」手動貼片機規格不符云云
,無非為事後
卸責之詞,並不可採,則上開爭點即無再予審
究之必要,併此敘明。
㈢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237 萬8250元價款?
1.兩造針對系爭採購案報價及給付方式之磋商過程觀之,原告
於101 年3 月1 日提出之報價單為226 萬5000元(含稅237
萬8250元),並註記「1.付款條件:交機前50%T/T in ad-
vance 及50%30 天到期支票;2.此報價不含
營業稅、拆裝機
費用、運費、到廠Training(義強廠內拉機前可)」(見卷
第65頁~第66頁原證8 ;郵件內容見附表3 編號9 )。原告
嗣雖應被告要求,於101 年3 月13日同意被告將付款條件中
50% 價款,變更為以90天到期之支票支付,惟其餘條件則均
未變更(見卷第68頁)。被告對原告所提上開交易條件即未
再異議,並進而於101 年3 月16日以電子郵件傳送如附件1
所示採購單,要求原告回簽回傳設備訂單及提供發票影本(
見卷第67頁原證9 ;郵件內容見附表3 編號11),原告乃將
上開交易條件記載於附件2 所示採購單,連同發票一併傳送
予被告(見卷第6 頁),兩造乃依附件2 所示之採購單達成
買賣之合意。至兩造雖於101 年9 月3 日會議中,協議將付
款條件變更為:5 天內支付價款中之40萬元,其餘款項及交
機事宜於101 年年底前儘速處理完畢(見卷第10頁兩造101
年9 月3 日之會議
記錄),惟亦僅變動原約定「50 %價款以
開立90天後到期支票給付」之部分,
堪認兩造合意系爭採購
設備之交付方式,為被告自行前往原告廠內拉機;付款條件
則為101 年底以現金付清。證人朱清榮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被告原係請求原告就系爭採購機台交貨到被告公司,同時
訓練被告員工如何使用,但原告公司回覆由被告公司自行負
責搬運回去,並自行以手寫註記在附表2 採購單上,被告並
無同意此條件等語(見卷第138 頁),惟
參酌被告於磋商過
程中對於原告提出之交貨方式並無異議,已如前述,又附表
2 採購單亦已傳送由被告收執,雙方因而成立買賣之合意,
則堪認上開機台交付方式亦在兩造合意之範圍內,此參以被
告於受原告以101 年7 月9 日義總(函)字第000000 0號函
通知「但截至目前為止,貴公司迄未有任何履約行為,為求
貴我雙方合作商誼,請貴公司儘速安排機臺搬遷,以利我方
協助配合」(見卷第9 頁;被告對於原告曾以上開函文催告
一事並不爭執,見卷第99頁背面),卻未對於機臺之交付方
式為由其前往原告公司廠內搬遷一事有何爭執一情益明,是
證人朱清榮前開所證,僅為其片面的認知,亦不足採。再者
,兩造就系爭採購機台之付款方式,已於101 年9 月3 日會
議中協議變更為「101 年底以現金付清」,是被告
猶執兩造
前議定之付款條件「50% 付現;50% 預開90天兌現支票」辯
稱原告不得請求被告一次給付價款云云,
亦屬無據。
2.又按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
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為
民法第234 條所明定。又民法第23
5 條規定
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
效力,但
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
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
該但書所謂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乃指債權人於受領行為
以外,兼需為協力之其他事實或
法律行為,債務人始克完成
其給付之情形(最高法院92年度
台上字第1065號判決意旨
參
照)。兩造對於系爭採購機台之交付方式,協議由被告前往
原告公司廠內搬遷,則堪認本件交易被告於受領行為以外,
尚須協力為設備拆遷搬運之行為,原告始能完成其給付,揆
之前開規定,原告得以準備給付之情事,通知被告以代提出
。承此,原告於101 年10月19日委請律師再次發函催告被告
「於函到後5 日內,給付貨款新台幣237 萬8250元並辦理機
台搬遷事宜」以代提出,被告於同年月22日收受信函(回證
見卷第18頁),迄原告預定之期限即同年月27日猶未前往搬
遷,斟酌系爭採購機台均經被告測試確認,被告復未抗辯原
告斯時所提出之給付,有不符債之本旨情形,堪認被告於同
年月28日起即陷於受領遲延。
2.又按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
所
有權之義務;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
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8 條第1 項、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
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264 條第1 項亦有明定。又被告
在
裁判上援用民法第264 條之
抗辯權時,原告如不能證明自
己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法院應為原告提出對待給付時,
被告即向原告為給付之判決,不能遽將
原告之訴駁回(最高
法院29年上字第895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雙務契約之一方
當事人受領遲延者,其原有之
同時履行抗辯權,並未因而歸
於消滅。故他方當事人於其受領遲延後,請求為對待給付者
,仍
非不得提出同時履行之抗辯。除他方當事人應為之給付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依民法第225 條第1
項規定,免其給付義務者外,法院仍應
予以斟酌,如認其抗
辯為有理由,應命受領遲延之一方當事人,於他方履行債務
之同時,為對待給付(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534 號判例、
93年度台上字第956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兩造就附表2
所示機台有買賣契約存在,業如前述,則被告給付價金之義
務與原告將系爭機台交付並移轉所有權之義務,係立於互為
對待給付之關係至明。又被告另辯稱,其於102 年9 月26日
派員工黃德仁前往原告廠區查看機台設備,發現附表2 採購
單編號1 ~4 手動貼片機中,1 台上半部之翻轉機構不完整
;又編號3 ~5 所示網印機、加壓脫泡機均仍由原告使用於
生產線;編號6 保護膜貼磨機亦有接上電源,足認原告仍持
續使用機台設備,而無提出給付之事實等語。
經查,原告對
於上開所陳,固提出現場設備使用狀況之照片為憑(見卷第
172 頁~第173 頁),惟被告否認照片中編號3 、4 之機台
為系爭採購機台,而依原告所提照片確不足以辨識照片中之
機台與
本案有關,被告該部分所辯自尚難遽信;惟原告坦承
被告所指採購單編號1 ~4 手動貼片機中,確有1 台機台於
被告受領遲延中有翻轉機構不完整之情形,原告縱亦表示可
更換交付,然斟酌該機台事實上並不符合原定交付時應有之
狀態,仍應認原告並未將系爭採購設備按兩造合意本旨交付
被告受領,則被告辯稱其於原告交付系爭機台前,得行使同
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給付價款,即屬可採。依上開判例意旨
,本院自應命被告於原告交付系爭採購機台之同時,給付原
告價款。
3.另被告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既為可採,則其於原告尚未交付系
爭採購設備前,並無給付價款之義務而無
給付遲延可言,是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價款自被告收受
存證信函後5 日內即
101 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
綜上所述,原告與被告間就系爭採購機台有買賣契約存在,
被告雖因遲未依兩造約定之給付方式前往原告廠區搬遷機台
,已屬受領遲延。惟原告既
自承系爭採購機台中之手動貼
片機1 台,於102 年9 月26日被告前往查看時並不符合原定
交付時應有之狀態,則被告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即有理由,
原告依此即不得請求被告給付遲延給付價款之法定遲延利息
部分。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及兩造101 年9 月3 日之協議
,請求被告應於原告交付系爭採購機台之同時,給付原告
237 萬825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
,
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予以宣告。至原告
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及舉證,
核與本件判
決結果
無涉,毋庸逐一論列,
併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
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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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被告提出之採購單(摘錄自卷第5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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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名 │採購數量│預交日 │採購單價│參考單號 │
│ │規格 │單位 │廠商可交貨日 │採購金額│備註 │
├──┼────────────────┼────┼───────┼────┼───────────┤
│ 1. │TP手動貼片機桌上型(小型) │1 │2012/03/30 │5萬 │ACZ0000000000 0000 │
│ │桌上型(自動)-全益 │台 │ │5萬 │TP Module設備 │
├──┼────────────────┼────┼───────┼────┼───────────┤
│ 2. │TP手動貼片機桌上型(小型) │3 │2012/03/30 │5萬 │ACZ0000000000 0000 │
│ │桌上型(大型)-全益 │台 │ │15萬 │TP Module設備 │
├──┼────────────────┼────┼───────┼────┼───────────┤
│ 3. │TP手動網印機(小) │1 │2012/03/30 │1萬 │ACZ0000000000 0000 │
│ │手動網印機-小-東遠 │台 │ │1萬 │TP Module設備 │
├──┼────────────────┼────┼───────┼────┼───────────┤
│ 4. │TP手動網印機(中) │1 │2012/03/30 │3萬 │ACZ0000000000 0000 │
│ │TY-ME78-東遠 │台 │ │3萬 │TP Module設備 │
├──┼────────────────┼────┼───────┼────┼───────────┤
│ 5. │TP加壓脫泡機 │1 │2012/03/30 │70萬 │ACZ0000000000 0000 │
│ │ES-AF000-0000-0億尚 │台 │ │70萬 │TP Module設備 │
├──┼────────────────┼────┼───────┼────┼───────────┤
│ 6. │TP保護膜貼膜機 │1 │2012/03/30 │45萬 │ACZ0000000000 0000 │
│ │TPBS70-002-億尚 │台 │ │45萬 │TP Module設備 │
├──┼────────────────┼────┼───────┼────┼───────────┤
│ 7. │TP滾輪貼片機 │1 │2012/03/30 │25萬 │ACZ0000000000 0000 │
│ │HS-ARSS"Y1525A-合順 │台 │ │25萬 │TP Module設備 │
├──┼────────────────┼────┼───────┼────┼───────────┤
│ 8. │TP滾輪貼片機 │1 │2012/03/30 │25萬 │ACZ0000000000 0000 │
│ │HS-ARSS"Y1526A-合順 │台 │ │25萬 │TP Module設備 │
├──┼────────────────┼────┼───────┼────┼───────────┤
│ 9. │TP簡易Bonding機 │2 │2012/03/30 │15萬 │ACZ0000000000 0000 │
│ │簡易熱壓機-石浩 │台 │ │30萬 │TP Module設備 │
├──┼────────────────┼────┼───────┼────┼───────────┤
│ 10.│鬼燈 │3 │2012/03/30 │2萬5000 │ACZ0000000000 0000 │
│ │ │台 │ │7 萬5000│TP Module設備 │
└──┴────────────────┴────┴───────┴────┴───────────┘
┌─────────────────────────────────────────────────┐
│附表2:原告提出之採購單(摘錄自卷第7頁) │
├──┬────────────────┬────┬───────┬────┬───────────┤
│編號│品名 │採購數量│預交日 │採購單價│參考單號 │
│ │規格 │單位 │廠商可交貨日 │採購金額│備註 │
├──┼────────────────┼────┼───────┼────┼───────────┤
│ 1. │TP手動貼片機桌上型(小型) │1 │2012/03/30 │5萬 │ACZ0000000000 0000 │
│ │桌上型-全益小型 │台 │ │5萬 │TP Module設備 │
├──┼────────────────┼────┼───────┼────┼───────────┤
│ 2. │TP手動貼片機桌上型(小型) │3 │2012/03/30 │5萬 │ACZ0000000000 0000 │
│ │桌上型-全益小型 │台 │ │15萬 │TP Module設備 │
├──┼────────────────┼────┼───────┼────┼───────────┤
│ 3. │TP手動網印機(小) │1 │2012/03/30 │1萬 │ACZ0000000000 0000 │
│ │手動網印機-小-東遠 │台 │ │1萬 │TP Module設備 │
├──┼────────────────┼────┼───────┼────┼───────────┤
│ 4. │TP手動網印機(中) │1 │2012/03/30 │3萬 │ACZ0000000000 0000 │
│ │TY-ME78-東遠 │台 │ │3萬 │TP Module設備 │
├──┼────────────────┼────┼───────┼────┼───────────┤
│ 5. │TP加壓脫泡機 │1 │2012/03/30 │70萬 │ACZ0000000000 0000 │
│ │ES-AF000-0000-0億尚 │台 │ │70萬 │TP Module設備 │
├──┼────────────────┼────┼───────┼────┼───────────┤
│ 6. │TP保護膜貼膜機 │1 │2012/03/30 │45萬 │ACZ0000000000 0000 │
│ │TPBS70-002-億尚 │台 │ │45萬 │TP Module設備 │
├──┼────────────────┼────┼───────┼────┼───────────┤
│ 7. │TP滾輪貼片機 │1 │2012/03/30 │25萬 │ACZ0000000000 0000 │
│ │HS-ARSS"Y1525A-合順 │台 │ │25萬 │TP Module設備 │
├──┼────────────────┼────┼───────┼────┼───────────┤
│ 8. │TP滾輪貼片機 │1 │2012/03/30 │25萬 │ACZ0000000000 0000 │
│ │HS-ARSS"Y1526A-合順 │台 │ │25萬 │TP Module設備 │
├──┼────────────────┼────┼───────┼────┼───────────┤
│ 9. │TP簡易Bonding機 │2 │2012/03/30 │15萬 │ACZ0000000000 0000 │
│ │簡易熱壓機-石浩 │台 │ │30萬 │TP Module設備 │
├──┼────────────────┼────┼───────┼────┼───────────┤
│ 10.│鬼燈 │3 │2012/03/30 │2萬5000 │ACZ0000000000 0000 │
│ │ │台 │ │7 萬5000│TP Module設備 │
├──┴────────────────┴────┴───────┴────┴───────────┤
│備註:附表1、2僅編號1~2「品名規格」部分有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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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3:兩造往來之電子郵件 │
├──┬────┬───────┬───────────┬─────────────┬─────┬───────┤
│編號│傳送時間│ 信件標題 │ 信件內容 │ 附件 │證物編號/ │ 備註 │
│ ├────┤ │ │ │出處 │ │
│ │傳送方/ │ │ │ │ │ │
│ │接收方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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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2/6 │RE:義強現有的│「非常感謝你的協助,如│被告公司內部電子郵件,列出│原證13、14│被告對於該書證│
│ ├────┤模組機台List │下為ADC (按即被告)設│欲向原告公司購買之設備清單│/ 卷第122 │之形式上真正暨│
│ │被告--> │ │備的回覆,是否能再進一│,要求原告提供相關設備規格│頁 │為兩造聯繫往來│
│ │原告 │ │步提供設備規格& 報價」│,其中清單編號7 即為「全益│ │之郵件,均未爭│
│ │ │ │ │手動貼片機桌上小型」4 台 │ │執 │
│ │ │ │《即原證14》 │《即原證13》 │ │ │
├──┼────┼───────┼───────────┼─────────────┼─────┼───────┤
│ 2. │101/2/7 │FW:義強現有的│「敬mail本公司設備(詳│原告提供可出售設備列表,其│原證15、被│被告對於該書證│
│ ├────┤模組機台List │附件),現已有多家買方│中,手動貼片機包含小型及大│證6/卷第12│之形式上真正暨│
│ │原告--> │ │積極洽詢中!敬請把握機│型 │3 頁、第10│為兩造聯繫往來│
│ │被告 │ │會,謝謝!」 │ │2 頁 │之郵件,均未爭│
│ │ │ │《即原證15》 │《即被證6》 │ │執 │
├──┼────┼───────┼───────────┼─────────────┼─────┼───────┤
│ 3. │101/2/8 │華森科技購買之│1.傳送「說明書有/ 無」│無 │原證16/ 卷│被告對於該書證│
│ ├────┤模組機台明細及│ 、「手順書有/ 無」、│ │第124 頁~│之形式上真正暨│
│ │被告--> │數量 │ 「Tact time 」、「設│ │第125頁 │為兩造聯繫往來│
│ │原告 │ │ 備原廠中國有無支援」│ │ │之郵件,均未爭│
│ │ │ │ 等欄位空白之採購單,│ │ │執 │
│ │ │ │ 請原告將上開空白欄位│ │ │ │
│ │ │ │ 之事項填載回覆。 │ │ │ │
│ │ │ │2.採購清單第7 項「設備│ │ │ │
│ │ │ │ 名稱:手動貼片機桌上│ │ │ │
│ │ │ │ 型(小型)」、「數量│ │ │ │
│ │ │ │ :4 台」、「機台能力│ │ │ │
│ │ │ │ (可作業尺寸)1 ~4.│ │ │ │
│ │ │ │ 3吋 」 │ │ │ │
│ │ │ │《即原證1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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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1/2/10│RE:華森科技購│「敬mail本公司設備資料│1.將原證16被告公司之採購清│原證18/ 卷│被告對於該書證│
│ ├────┤買之模組機台明│,詳附件,謝謝」 │ 單空白欄位填滿。 │第127 頁~│之形式上真正暨│
│ │原告--> │細及數量 │ │2.採購清單第7 項「設備名稱│第128頁 │為兩造聯繫往來│
│ │被告 │ │ │ :手動貼片機桌上型(小型│ │之郵件,均未爭│
│ │ │ │ │ )」、「數量:4 台」、「│ │執 │
│ │ │ │ │ 機台能力(作業尺寸)1 ~│ │ │
│ │ │ │《即原證18》 │ 4.3吋」 │ │ │
├──┼────┼───────┼───────────┼─────────────┼─────┼───────┤
│ 5. │101/2/10│RE:華森科技購│「收到了,非常感謝!!│無附件 │原證19/ 卷│被告對於該書證│
│ ├────┤買之模組機台明│」 │ │第129頁 │之形式上真正暨│
│ │被告--> │細及數量 │ │ │ │為兩造聯繫往來│
│ │原告 │ │ │ │ │之郵件,均未爭│
│ │ │ │ │ │ │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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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1/2/18│ASTC現有模組機│提供原告公司現有機台清│1.提供原告公司現有機台清單│原證5/卷第│列為兩造不爭執│
│ ├────┤台List與報價 │單及報價。 │ 及報價。 │61頁 │事項 │
│ │原告--> │for Arima │ │2.清單編號7 即為「手動貼片│ │ │
│ │被告 │ │ │ 機桌上型(小型)」 │ │ │
│ │ │ │ │《即原證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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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1/2/20│RE:ASTC現有模│更正前次報價資料 │1.提供原告公司現有機台清單│原證6/卷第│列為兩造不爭執│
│ ├────┤組機台List與報│ │ 及報價。 │62頁 │事項 │
│ │原告--> │價for Arima │ │2.清單編號7 即為「手動貼片│ │ │
│ │被告 │ │ │ 機桌上型(小型)」 │ │ │
│ │ │ │ │《即原證6》 │ │ │
├──┼────┼───────┼───────────┼─────────────┼─────┼───────┤
│ 8. │101/2/29│義強TP Module │「關於ADC 欲向ASTC購入│購入設備清單中編號6 「設備│原證7/卷第│1.列為兩造不爭│
│ ├────┤設備報價 │TP Module 設備一事,AD│名稱:手動貼片機桌上型(小│63頁~第64│ 執事項 │
│ │被告--> │ │C 在2/24已完成購入設備│型)」、「機型/ 型號:桌上│頁 │2.附件「購入設│
│ │原告 │ │清單確認(請參考附件)│型(自動)、桌上型(大型)│ │ 備清單編號6 │
│ │ │ │,請ASTC儘快協助依設備│、桌上型(大型)、桌上型(│ │ 」之記載即與│
│ │ │ │List提供報價(付款條件│大型)」 │ │ 附件1 被告提│
│ │ │ │120 天),若有任何問題│ │ │ 出採購單有關│
│ │ │ │請隨時聯絡」 │ │ │ 編號1 ~2手 │
│ │ │ │《原證7》 │ │ │ 動貼片機之記│
│ │ │ │ │ │ │ 載相符。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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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1/3/1 │FW義強TPModule│「附件為貴司提出的設備│1.附件報價單編號5 記載「手│原證8/卷第│列為兩造不爭執│
│ ├────┤設備報價 │清單報價單,請您查收及│ 動貼片機桌上型(小型)- │65頁~第66│事項 │
│ │原告--> │ │確認!付款條件依報價單│ 全益」 │頁 │ │
│ │被告 │ │上所列示為主,請悉知」│2.Remark: │ │ │
│ │ │ │ │ ⑴付款條件:交機前50%T/T│ │ │
│ │ │ │ │ in advance及50%30 天到│ │ │
│ │ │ │ │ 期支票 │ │ │
│ │ │ │ │ ⑵此報價不含營業稅、拆& │ │ │
│ │ │ │ │ 裝機費、運費、到廠 │ │ │
│ │ │ │ │ Training(義強廠內拉機│ │ │
│ │ │ │ │ 前可) │ │ │
│ │ │ │ │ ⑶無合約流程,依訂單流程│ │ │
│ │ │ │《原證8》 │ 進行交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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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1/3/6 │RE:ASTC防爆膜│「因試作用材料入料時間│無附件 │原證20/ 卷│被告對於該書證│
│ ├────┤貼附作業 │delay ,明天(3/7 )貴│ │第145頁 │之形式上真正暨│
│ │被告--> │ │司試作排程變更如下, │ │ │為兩造聯繫往來│
│ │原告 │ │3/7Pm1:30~dummy │ │ │之郵件,均未爭│
│ │ │ │sample試作,Pm3 :30~│ │ │執 │
│ │ │ │正式樣品試作,請協助安│ │ │ │
│ │ │ │排相關人員應對,Thanks│ │ │ │
│ │ │ │」 │ │ │ │
├──┼────┼───────┼───────────┼─────────────┼─────┼───────┤
│11. │101/3/16│RE:FW:義強 │「設備訂單請參閱附件,│即為附表1之訂單 │原證9 、被│列為兩造不爭執│
│ ├────┤TPModule設備報│煩請協助回簽回傳以及提│ │證1/見卷第│事項 │
│ │被告--> │價 │供PI或發票影本,以利申│ │67頁、第53│ │
│ │原告 │ │請匯款及支票,謝謝」 │ │頁~第54頁│ │
│ │ │ │《原證9》 │《被證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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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1/3/22│RE:FW:FW:義│「訂單上有部分修改,請│即為附表2 之訂單、系爭採購│原證9 、原│列為兩造不爭執│
│ ├────┤強TPModule設備│您悉知!發票如附件,請│機台之發票影本 │證1/見卷第│事項 │
│ │原告--> │報價 │查收!」 │ │6 頁~第8 │ │
│ │被告 │ │《原證9》 │《原證1》 │頁、第67頁│ │
├──┼────┼───────┼───────────┼─────────────┼─────┼───────┤
│13. │101/3/23│3/23ASTC油墨印│「因2.36吋Sample作成及│無附件 │原證21/ 見│被告對於該書證│
│ ├────┤刷及貼防爆膜 │出貨之需,預定3/23(五│ │卷第146頁 │之形式上真正暨│
│ │被告--> │ │)Pm13:00~義強借用防│ │ │為兩造聯繫往來│
│ │原告 │ │爆膜貼附機台及油墨印刷│ │ │之郵件,均未爭│
│ │ │ │機台,前回華森人員對於│ │ │執 │
│ │ │ │防爆膜貼合機已有所了解│ │ │ │
│ │ │ │,此回重點在油墨印刷,│ │ │ │
│ │ │ │屆時請義強能提供相關協│ │ │ │
│ │ │ │助及指導,Thanks!」 │ │ │ │
│ │ │ │《原證21》 │ │ │ │
├──┼────┼───────┼───────────┼─────────────┼─────┼───────┤
│14. │101/3/29│RE:FW:FW:義│「抱歉,財務回覆目前資│無附件 │原證22/ 見│列為兩造不爭執│
│ ├────┤強TPModule設備│金尚不足,故原預計今日│ │卷第147頁 │事項 │
│ │被告--> │報價 │付款將會改為4/5 支付,│ │ │ │
│ │原告 │ │以上,請知悉」 │ │ │ │
│ │ │ │《原證22》 │ │ │ │
├──┼────┼───────┼───────────┼─────────────┼─────┼───────┤
│15. │101/4/24│RE:可剝膠印刷│「因OGS 新機種開發及可│無附件 │原證23/ 見│被告對於該書證│
│ ├────┤機台&網板確認 │剝膠Sample作成之需, │ │卷第148頁 │之形式上真正暨│
│ │被告--> │ │ADC 預定4/27至ASTC進行│ │ │為兩造聯繫往來│
│ │原告 │ │可剝膠製程及Sample try│ │ │之郵件,均未爭│
│ │ │ │run ,Sample材料及網板│ │ │執 │
│ │ │ │由ADC 自行準備,ASTC場│ │ │ │
│ │ │ │所及印刷設備借用時間 │ │ │ │
│ │ │ │4/27 10 :00~17:00,│ │ │ │
│ │ │ │造成不便,敬請包涵, │ │ │ │
│ │ │ │Thanks」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