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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9號 上 訴 人 華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買賣 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78,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43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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