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89號
原 告 程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榮城
被 告 祥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破產管理人李淑妃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二年五月八日上午九時二十五
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民事第七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