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89號 原   告 程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榮城 被   告 祥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破產管理人李淑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二年五月八日上午九時二十五 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民事第七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