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梅桂
訴訟代理人 陳俊霖
律師
被 告 鳳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四日上午十一
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