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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5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6號 原   告 正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城市之翼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 應屬財產權涉訟,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77之12條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為訴訟標的價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尚欠14,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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