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6號
原 告 正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財清
被 告 城市之翼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易聖
李文靜
訴訟代理人 李玉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
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
4 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新臺幣14,335
元,此裁定已於102 年4 月9 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書及送
達證書在卷
可憑,
洵堪認定。查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繳納裁判
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
揆諸前
揭規定,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