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01號
上 訴 人 張惠雄
曾金柱
上訴人與國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沅仁實業有限公司、黃如
美因102 年度訴字第601 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上訴人張惠雄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51,
806 元、上訴人曾金柱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13,620 元,應分別徵
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55,851元、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