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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6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01號 上 訴 人 張惠雄       曾金柱 上訴人與國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沅仁實業有限公司、黃如 美因102 年度訴字第601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張惠雄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51, 806 元、上訴人曾金柱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13,620 元,應分別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851元、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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