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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8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69號 上訴人即原告 並反訴被告 吳永貴即展瑩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誼峻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3 年4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本訴 、反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台幣4,166,378 元、4,070,443 元 ,應繳裁判費分別為新台幣63,424元、62,088元,合計為新台幣 125,5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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