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69號
上訴人即原告
並
反訴被告 吳永貴即展瑩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誼峻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3 年4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
本件本訴
、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台幣4,166,378 元、4,070,443 元
,應繳
裁判費分別為新台幣63,424元、62,088元,合計為新台幣
125,5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