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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9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18號 上訴人 即 一路發全球運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張素靜 被上訴人即 A 原   告       B 兼前列二人 C 法定代理人 D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9 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237,333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9,9 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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