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18號
上訴人 即 一路發全球運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張素靜
被
上訴人即 A
原 告
B
兼前列二人 C
法定代理人 D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9 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第二審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237,333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19,9
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秀玲